两个以上同种类标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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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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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多个同类型标的物间的独特差异主要体现在性质、存在形态和分类上。标的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标的物是特定对象或实体。若合同涉及劳务服务,标的为劳务关系,标的物则不存在。标的物可分为有形财产(如生产资料、货币)、无形财产(如智力成果)和劳务(如运输行为、代理服务)三类。
两个以上同种类标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一、两个以上同种类标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标的与标的物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有所不同,标的所代表的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标的物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权益及义务中所指向的特定对象或实体。

其次,从其存在的角度来看,如果合同涉及到的是劳务服务,那么标的便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并不存在。

关于标的物的分类,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第一类是有形财产,这类财产具备价值以及实用性,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能够自由流通,例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以及有价证券等等;

第二类是无形财产,这类财产同样具备价值以及实用性,但它们并未以实物形态存在,而是以智力成果的形式出现,同时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可以自由流通;

最后一类是劳务,这是一种无法通过有形财产来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例如在运输合同中,运输行为便是一种劳务,此外还有委托合同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都有管辖权的有什么管辖

对于存在多个行政机关均具有管理权限的情况,我们遵循先立案原则进行管辖划分。

首先,关于行政处罚的职责范围,我们做以下详细规定和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之职责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行政机关行使。

2、如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的,则由该地区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作出处理。

3、当两个及以上拥有行政处罚职权的实施机关对相同的行政违法案件均享有管理权限时,若针对此类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协调意见且无法自行解决,那么应向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请求,由其裁定行使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4、如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归属的行政机关在查获过程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须依照法定流程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行为构成犯罪并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先前已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需要依法兑现为刑罚期限。

如果违法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定构成犯罪,并决定判处的是罚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已经对当事人施加罚款的,也需要按照相应比例扣除罚金。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做出的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书面警告与公开谴责;

2、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照、降低资质等级以及吊销许可证照等处罚方式;

4、限制市场主体的正常运作或者责令停工停业、关闭企业、限制从业人员等措施;

5、行政拘留;

以及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另行设定的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两个以上同种类标的不同之处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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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有哪些种类?定金有什么种类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定金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基本形式,所谓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定金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它是在没有
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所采取的保证合同履行的办法。
二、定金有什么作用定金的作用从法律规定看有三个:

一,担保作用。这是定金制度的基本作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可以促使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合同,避免由于不履行合同而遭受定金制裁,从而体现其所具备的担保作用。

二,证明作用。定金一般是在合同成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之前支付,而不是在合同履行之后支付的,所以,定金的给付和收取的事实,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三,预先给付作用。合同按期履行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是支付价款的一方,那么交付的定金可以抵作部分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定金虽然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但定金本身并不是预付款。预付款尽管也是在合同成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之前交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但作为预付款来讲,交付预付款的当事人是预先履行债务,不属于担保措施,或者说,不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其后果而言,定金具有违约处罚的性质,而预付款没有这种性质。
三、定金的种类有哪些定金是一种古老的债的担保形式,传统民法中的定金担保,以其目的和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五类:

一,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设立的定金。可以解释为,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加倍偿还定金。

二,成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在当事人有此约定时,合同非因定金的交付不发生效力。第
三,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证明的定金。这种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

四,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违反合同的赔偿的定金。就是说,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这种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间接强制债务履行的效力。违约金通常兼具有证约定金的作用。

五,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自由解除合同的定金,就是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定金的性质,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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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有哪些种类,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期徒刑有哪些种类 有期徒刑,是人民判决的、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押送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是刑法五种主刑中较重的一种。 有期徒刑有三种情况: 1、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2、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3、由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刑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执行刑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参加劳动,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强迫接受劳动改造。 哪些情况有期徒刑罪犯应该减刑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关于有期徒刑的情况具体可以分为三种,各位可以适当的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当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也是有机会获得减刑的,但此时也是要先满足规定的减刑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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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种类及分类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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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生,我想要了解一下关于新刑事证据种类包括那些的新种类,希望能找到有关的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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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书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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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1、受害情况;
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
1、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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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一定的主体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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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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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分为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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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朋友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现在要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种类是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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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主要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及申诫罚。
  
一、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二、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三、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四、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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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从种类上分为哪些形式
合同订立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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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最近遇见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种类的问题,你们可以帮我一下吗?最好可以引用相关的的法律,谢谢啦
[律师回复] 根据标准的不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可做不同的分类:   1.按照解除合同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过错性单方解除和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由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一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它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的劳动者辞职和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引起的用人单位的辞退。当然,这里的过错,不同于民法对过错的规定,它只限于非常严重并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而那些轻微的过错不包括在内。因此,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由立法来规定。此时,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在无过错一方。   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或者轻微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避免或减少解除劳动合同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立法要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向对方当事人预告。尤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立法不仅对用人单位辞退的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且还要求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   2.按照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称辞退或者解雇。对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立法所规定的要求有所不同。就辞职而言,立法一般只规定了即时辞职的条件,而对预告辞职的条件则不加规定。申言之,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预告辞职,但即时辞职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辞退而一言,各国的劳动立法都予以严格的规定,即要求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辞退劳动者。这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原则。   3.按照单方解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   单方预告解除是指经过预先的通知对方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预先的通知,并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即时解除是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没有履行相应的保护劳动者的义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对劳动者的解除权进行倾斜保护,规定劳动者在按照法定的方式通知后,可以立即解除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主体和解除的原因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种类,对于纠正劳动关系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理解单方解除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合理规范劳动合同单方的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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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一个亲戚现在在安监部门工作,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想了解一下安监行政处罚种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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