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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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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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工作地点是必备条款,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工作地点调整需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制定劳动合同时,常试图通过措辞获取更大自主权。条款分精确型和宽松型。宽松型条款易引发争议。在定义不清时,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员工实际投入工作的地点为法定工作地点。
劳动法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法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中所明确的员工工作地点乃是其必备条款之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自承担对劳动合同应尽义务的全面履行责任;对于任何如调整工作地点之类的事项变化,都须得到双方事先共同达成一致意见才可执行。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许多企业持有这样的观点:觉得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变动与员工的沟通调动是必要且必须的,但若员工对此表示反对,企业自身可能会陷入僵局之中。因此,这类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便企图通过合适的措辞获得更大范围内调整工作地点、岗位调整等事宜上的自主权。企业在书写劳动合同有关工作地点的内容条款时,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高度精确型的条款,例如,约定中的工作地点被列明为“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大厦”。而另外一种相对宽松型的条款,则仅仅含混地规定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某个区域,甚至是全国范畴之内。

至于工作地点的变迁问题,部分企业声称:基于生产或营运需求的考虑,企业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倘若员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那么他们理应遵照执行。这种说法可以算是较为柔和且有着商量余地的合同约定条款。然而,仍有一些企业会制定更为苛刻的条款:即企业在生产或运营需要等原因下,具备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和岗位的权力,而员工也必须无条件服从。这类约定虽然直接明确,但是在实践应用中,往往容易引发争议。在合同条款定义不清的情况下,司法裁决中通常采取的做法是:如果一名员工已在特定的实际工作地点开始投入工作之后,那么他所在的实际工作地点便可被视为双方确认的法定工作地点。企业不能再以此前制定的宽泛型工作地点条款,作为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与公司之间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合同约定,突出强调的是“企业随时调整,员工应无条件服从”,恰恰符合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据此,可以明确拒绝公司的要求。如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予赔偿

只要是涉及到劳动和与单位的事项都应该在合同中有所体现而不是隐瞒或者明知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做任何的说明就与其签订了合同,最后利用漏洞来损害员工的利益,员工就可以以此作为依据起诉单位要求赔偿。

二、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长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做出如下明确规范:

首先,在我国,正常的工作时间原则上设定为每昼夜工作八个小时;

其次,每周的总体工作时间不应超出四十四个小时;

再者,当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时,用人单位亦需按照每日八小时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此外,用人单位还必须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享有一至两天的休息日;

最后,若因生产经营所需,用人单位可适度延长每日的工作时间,但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每日九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法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规定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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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如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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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被搬到其他的监狱了,我想问下变更监视居住地点变更需要哪些手续,你知道吗
[律师回复] 你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所以如果要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法、检)的同意,并报公安机关变更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2、检察院当然要指明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没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这方面的权力。而且不可能存在没有场地这种问题。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的应该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以上是变更监视居住地点变更需要哪些手续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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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怎么样变更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关于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怎么样变更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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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变更没有变更劳动合同怎么办
若劳动力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特殊条款如薪资、安全、环境等,应按合同履行地法律规范执行。出现分歧时,双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以维护各自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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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商标变更和商标更正有什么不同点
[律师回复] (一)、两种业务含义不同。
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商标更正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的名义、地址、商品等项目个别文字错误,不涉及实质性内容。
(二)、两者准备的材料不同
商标变更准备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因此,在办理不同业务时准备的书件格式也有所不同。除此之外,用户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商标更正所准备的材料要相对简单一些,只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便可。
1.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提供大使馆公证认证原件及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4.对变更完成的变更后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变更证明》原件。
5.对转让完成的受让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转让证明》原件。
6.错误信息更正使得《商标注册证》发生变动的,应同时交回《商标注册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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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变更工作地点薪资不变的情形有哪些?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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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变更劳动合同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作地点变更劳动合同怎么办
双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的,可以拒签。
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有此用人单位为达到变更劳动合同的目的,采取了许多变通的手段。如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决定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对考试不通过的职工,一律另行安排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这种形式是否合法呢?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变更。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似乎公平,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劳动者不具有约定力。用人单位对原合同仍应履行。
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条的这一规定,是为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而产生劳动争议。
5、劳动合同的的变更也要及时进行。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如果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及时变更,由于原订条款继续有效,往往使劳动合同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的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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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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