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超过医疗期还能请假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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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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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申请病假需经企业同意,企业有权审查证明材料。病假期限根据医疗期长短计算,医疗期满未恢复工作,员工不可再申请病假,但可转岗或遭解雇。医疗期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并享受待遇的期间,也是解雇保护期。
病假超过医疗期还能请假吗

一、病假超过医疗期还能请假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职工申请病假必须经过企业同意方可生效。

同时,企业也有权利审查员工提交的病假证明材料,以确保该证明的真实有效性。关于病假的期限,根据相关法规,医疗期为三个月的,应按照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来计算;若医疗期长达六个月,则应按照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来计算。通常情况下,除非患有职业病因工负伤,且医疗期满后仍无法恢复正常工作,否则员工将无法再申请病假。

然而,他们仍然可以选择更换工作岗位,否则用人单位可能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的期间,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医疗期”并非仅指劳动者实际需要治疗的期限,更重要的是它代表着一段特殊的解雇保护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病假超过6个月就辞退合法吗

依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病假期长达六个月以上者被解雇并不合乎法理规范。无论所患何种疾病,只要在医疗期中或者病假期限范围内,并且员工并未出现严重过失行为,那么任何企业都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待医疗期满之后,如果员工出现了无法胜任原有岗位、难以接受公司调度的其他工作等情况,则用人单位方可进行无过失性裁员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病假超过医疗期还能请假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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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病人外出受到伤害是否与疾病相关。如果病人的伤害与疾病无关,如交通事故等完全由外力所致,在尽到相应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医疗机构不应承担病人外出损害的责任;
其次,如果病人的伤害与疾病相关,如有过自杀倾向、精神异常或情绪低落的重症病人,产生的自我伤害等,则要看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上述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尽到上述义务,病人仍执意出院的,则医疗机构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医疗机构则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病人请假外出,医疗机构承担的相关义务
毋庸置疑,医疗机构承担的主要是诊疗义务。但同时,类似于宾馆、酒店等服务经营场所,医疗机构还承担了病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义务。
结合安全保障义务及医患之间信息获取的差异,病人请假外出医疗机构应尽到以下四种义务:
1、审核义务。医疗机构对病人外出申请的审核分为两种情况: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病人在意识清醒、自由意志下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即应做出相应的审核;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其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或同意。
2、告知义务。由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及外出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不一定完全知晓。对此,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病人病情及外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良后果等。如果是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应告知其法定监护人。
3、劝阻义务。对病人外出的请求,医疗机构审核发现不宜外出时,应及时劝阻病人,明确告知病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其病情不适宜外出。
4、注意义务。即对病人外出安全的注意义务。即,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医方应确定病人已及时与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或其家属联系,告知外出情况。否则,医方应及时联系,告知病人外出情况;如果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医方应通知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或其家属,且由他们陪同外出;病人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
医疗机构的上述义务,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附随义务,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中义务的范畴。根据民法相关理论,附随义务是一种附随于主、从给付义务的补充性义务,包括照顾、通知、协助、注意等义务,根据产生时间不同,可表现为先契约义务,或伴随于债的履行过程中,或后契约义务。附随义务维护他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利益全面协调功能,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上述义务,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诊疗义务的实现,也是对病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应有之义,具有利益协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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