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全的房产离婚能分割吗
涉及到保全措施的房地产资产若为夫妻双方共有,应以借贷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准,若无法达成协议,则有相关司法机构依照保护未成年子女、妇女及无过失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决。针对部分情况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首付款项及后续共同偿还按揭贷款部分的情况,此类不动产将归属付款一方所有,相应的,不动产归属一方应对另一方实施合理的经济赔偿。若该房屋系在婚前行完全部购房款项所购得之物业,且未曾有其他特别约定,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被保全的房子可以设立居住权吗
在法律理论层面上,已经进行财产保全的房地产亦可设立居住权。
然而,这仅限于理论层面,实践中,想以这个方式去当地不动产交易中心完成相关手续或许将会遇到诸多困难。此外,需要明白的是,财产保全仅仅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而非强制性的执行手段。因此,即便在对该受保护的房地产设立了居住权后,若诉讼纠纷的最终裁决表明房屋的所有者须为相应义务负责,则居住权将随着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乃至出售时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涉及到涉及财产保全措施的共有房地产,理应优先参照和遵从借贷双方所达成的相关协议;如果未曾签署此类协议,那么司法机关将依据保护未成年人、妇女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判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倘若其中一方支付了首次付款并且与另一方共同偿还住房贷款,那么该不动产便应当属于偿付方所有,同时还需要向另一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于在婚前全额购买房产且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在离婚时并不需要对其进行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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