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交社保转移不给开法律文书怎么办
关于遭遇社保转移时需进行社保补缴却未收到相应法律文书的问题,在此给出如下对策:
首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雇主在结束或者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之时必须出具相应的证明资料,且须在规定期限之内为员工办理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方面的手续。假如雇主未能遵循这项规定,阁下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请求其依照法规义务切实履行职责。接着,对涉及到社保补缴但未开具法律文书的问题,建议阁下与雇主进行充分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若经过协商仍未获得满意结果,阁下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依法要求雇主尽快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法规内容,该类纠纷被归类为劳动争议類型,因此您有资格依法发起诉讼。最後,友情提醒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便于在必要时候出示作为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补交社保一告一个准吗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企业有责任且必须为其雇员准时交纳社会保险金,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这一义务,那么雇员有权通过劳动监察大队或社保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以督促公司执行法定补缴义务。然而需注意的是,涉及到补缴社保费用的争议并不在劳动仲裁以及法院的司法管辖范畴内。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企业须从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计算,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手续。若企业未能按规定提交申请,则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进行核实并确定企业应承担的社保缴费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针对社会保险转移并进行相应补缴但未能收到法律文书的特殊情况,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寻求雇主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若对方拒绝提供,您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在涉及到补充缴费且尚未开具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我们首先建议您尝试与雇主进行友好协商。若此途径无效,您可进一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其协助获取所需证明文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此类纠纷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范畴,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解决。在此过程中,请务必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记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