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的房子找不到房主本人如何办理暂住证
临时暂居证,有别于正式的“居住证”,其办理过程如下所述:
首先,欲申请人员必须事先筹备好个人相应材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户口簿复印页或者租约合同以及不动产证明文稿等;
其次,申请人应根据自身状况,在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若申请人是暂居在普通居民家中,那么只需凭户主户籍薄前往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委托管理机构领取暂居证便可;倘若申请人暂居在政府机关、军队、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厂房之内,那么通常情况下,所在单位会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造册,之后申请人便可以自行前往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居证;若是居住在租赁房屋内的暂住者,则需要房东提供租赁合同,并引领申请人前往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居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二、租的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宪法规定,租用的房产同样可被司法机关实行强制性执行举措,然而这并不代表就能侵犯租户的基本生活权益。当房产遭遇到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执行时候,其产权变更情况,一概不会干扰到承租者对于该房产使用权的正常享有,原先所签署的租赁协议依然仍旧具备法律约束力。换句话说,倘若被执行人和案件外的当事人之间签署的租赁协议是在司法机关进行查封之前完成的,且前者实际上已经占有了该房产,那么这样的情况便不会对司法机关的执行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干扰。如果当事人已经向执行机关提交了书面执行异议申请并附加了相关证据材料,那么这种举动将会直接影响到执行的整个过程和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当您需要申请临时暂住证时,请务必备齐以下所需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户口本或者租约等相关资料,然后前往您所居住的地方的公安派出所进行办理。如果您是暂时居住在普通居民家中,那么只需凭借户主的户籍薄便可领取到暂住证;而对于那些在政府机构、企业等内部场所暂住的人士来说,则需要先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之后,再自行前往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至于租赁房屋的人员,他们需要房东提供相应的租房合同,并且在房东的指引下完成暂住证的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