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相关机构未曾依法撤销或注销登记,那么遭受损失的消费者完全有权利诉诸于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不幸的是,该机构已然在法律层面上被正式撤销或者注销,那么作为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便应转向民事诉讼的方式,以该机构原任负责人为主要被告进行维权索赔。此种情况下,具体而言,受害者消费者可寻求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解除与此机构所签立的相关生源培育服务协议,同时依法请求该机构返还其支付的全部学费。
然而须注意的是,在机构尽数清算后已被依法注销的特殊情境下,受损失的消费者将无法直接针对该机构提起法律诉讼,而是需考虑对其实施教育事务管理的原任负责人采取打官司等其他形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一家企业步入破产阶段之时,追索债务通常必须遵循以下严谨而有序的程序步骤:
1.明确债权:首要任务便是债权人要对自身所拥有的债权进行详细且全面的核实确认,同时还需梳理并完善所有与之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借款合约、财务发票等等)。
2.进行债权申报:待到该机构进入破产整顿程序之后,债权人即刻需向法院或者破产管理团队提交债权申报,以确保其能够被纳入破产财产的分配规划之中。
3.参与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您享有权利参与债权人会议,并就破产清算方案进行投票表决。
4.耐心等待分配:在破产财产的清算工作完成之后,债权人将依据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依次获得相应的清偿。若出现财产不足的情况,则会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当教育培训类的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时,退学款问题便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如果该机构尚未正式宣布破产并完成注销手续,那么消费者就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反之,如果该机构已经完成了注销手续,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原负责人作为被告提出赔偿请求。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与该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并追回所缴纳的全部学费。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机构完成注销之后,消费者无法直接对其提起诉讼,必须转向针对原负责人采取法律行动,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