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参保人员于新就业地点完成规定缴纳费用之后,则需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上述就业地点的社会保障事务经办机构提交书面请求,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
2.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障事务经办机构有责任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上述转移接续请求进行详细审核,对于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且不违反实际条件的请求,该经办机构会向参保人员原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同意接收该请求的确认函件,并提供一系列相关信息作为支撑。反之,若不符合转移接续的要求,相应部门会向请求单位或参保人员出具详尽的书面解释声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上述同意接收函件的1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完成各项转移接续手续的妥善处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新就业地的经办机构在接受到参保人员源自原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过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资金之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顺利完成所有涉及到的手续处理,同时将确认情况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二、公司社保停保怎么办理
如若有雇主选择停止为旗下员工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只需凭借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文件、详列每位员工姓名及具体信息的职工花名册、以及明确解除该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等资料前往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和办理相应的停缴手续,等待相关材料经过严格审核无误后,该机构将会将已与雇主解除合约的工作人员从中各自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名单进行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更换工作地点且开始在新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后,应当向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社保转移和衔接的申请要求。在此期间,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必须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严格的审核,如果审核结果显示符合相关规定,那么该机构将向原来的社会保险机构发出确认函件。而原社保机构也需要在接到确认函件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办理。当新的社会保险机构成功接收了相关的社保关系以及资金之后,他们同样需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相应的手续处理并且及时通知到相关的用人单位或者是参保人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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