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财产损失起诉状能请律师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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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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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保险合同争议,当事人可指派专业律师处理。至于彩礼返还,权益方须遵循四大法律程序:明确返还条件、提交相关证据、进行协商或调解、必要时提起诉讼。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保险合同财产损失起诉状能请律师吗

一、保险合同财产损失起诉状能请律师

首先,必须充分筹备好相对应的民事起诉状;

其次,需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且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身的主张;

第三,依据人民法院所下达的通知,务必准时参加并全程参与诉讼过程;

最后,如对一审的判决结果或裁定结果存在异议,则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收到裁定书后的10日之内,向上级法院递交上诉申请书,并随附详尽的上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保险合同订立是不是不用公证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并不必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其有效性仅需涉及其缔约双方在合理协商并且协商过程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不触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或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即可生效。公证仅仅是提升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而已。即便是未采取公证措施的前提下,只要其订约要素是符合法律规范的,那么这份合同便能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公证之核心意义在于高度严谨地审视及鉴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而且真实可靠,在审慎鉴别并确认真实性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强化合同的合法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针对涉及保险合同的疑难问题,当事人有权委托优秀专业的律师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至于对于彩礼返还的诉求方面,权益方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四个重要的法律程序:首先需要明确返还彩礼所需满足的各项条件;其次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向法院递交充分且确凿可靠的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再次,在双方未能就返还彩礼事宜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先通过协商或者相应的调解途径寻求解决之道;最后,若经过上述所有措施仍无法解决问题,权益方有权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出面裁决此案。以期达到保证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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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首要罪名,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对于放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般来讲比较容易把握,但是各地对于放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尤其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把握却是做法不一,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我拟从如下方面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谈谈我的看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并结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放火罪为例,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考虑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同),是判断是否构成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标准,也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裁判标准。而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来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但是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还是成立失火罪的客观方面的结果标准,二者是一致的。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掌握的标准却是不同的,无论从文本上还是从逻辑上来讲,都是难以成立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以下简称《标准一》)第一条对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于最高人民至今并未就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上述规定应当作为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参考标准和失火罪的定罪参考标准。最高人民2010年6月21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第一条明确了该立案追诉标准对人民审判案件时所具有的参照适用作用。此文件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标准一》,我认为《标准一》也同样应当具有参照适用作用。
三、由于人民审判活动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只能对人民检察院公诉到人民的案件作出处理,公诉机关在公诉时应当遵循《标准一》确定的标准,而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公诉书必然受该标准的约束,公诉机关显然不能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就擅自降低标准,而人民也不应放弃本身的裁判职责去履行公诉人职责,导致角色错位,破坏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损害司法公正。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五十万元作为“重大损失”的标准,对于决水、爆炸等犯罪也是适用的。
就放火罪重大损失的标准来看,一般在造成了50元的损失是往往就会认定属于重大损失,而此时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对罪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失火罪当中,由于情况不同,自然规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也是与放火罪不一样。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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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首要罪名,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对于放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般来讲比较容易把握,但是各地对于放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尤其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把握却是做法不一,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我拟从如下方面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谈谈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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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于最高人民至今并未就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上述规定应当作为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参考标准和失火罪的定罪参考标准。最高人民2010年6月21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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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答辩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答辩人就原告张提起赔偿一案,现答辩如下:
本案的诉讼主体不合格。
王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原告在诉状中称刘在焚烧自己耕地中秸秆时,将原告的落叶松烧损,并没有指证王是烧毁林地的责任人。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王不是烧毁林地的责任人,因此,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
二、刘不是烧损林地的行为人,因此,也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1、自原告的林地被烧损至今,原告也未拿出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刘秀娟就是本案损害的实施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原告共举了两份证据:
第一份是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第二份是由村委会出具的原被告和解意向证明。这两份证据并不是证明刘放火的直接证据。有谁亲眼看到是刘放的火 森林防火警察大队的证明是刘放火的现场勘验结论在哪 原告并没有出具这些最直接的、最合法的、最有效的证据,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原告林地被烧毁当日,在原告得知自己受到侵害之时就应当报警,而原告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在事隔近一个月的时间后才到派出所报案。事发后,也就是当日12点半左右,原告和刘同时到自家的地里,原告看见刘秀娟在地里干活时,自家林地被烧的事对刘秀娟只字未提而且到了晚上,原告没有找本案中所谓的损害实施者刘对质,却找到了其丈夫王,告之其其妻子烧了原告的林地,要求赔偿。原告这一系列举动都不符合常理。这一切都说明,原告并没有刘的损害证据,是一种试探性的行为。
3、村委会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它不是证明刘放火的直接证据,而且,刘的丈夫王同意进行调解事出有因。
原因有三点:
(1)、王与原告有亲属关系,出于对原告的信任,对原告称其妻子烧林地的事深信不疑。
(2)、因刘身患重病,且正在治疗期间,为治疗刘的病症已经花掉了家里的很多积蓄,王怕刘知道此事后,会着急上火,再犯病,再给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因此烧林地的事没敢告诉刘秀娟,没有和刘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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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有哪些,直接财产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下: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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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
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采用赔偿损失作为
第二位的救济。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包括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中直接财产损失有哪些,直接财产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
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采用赔偿损失作为
第二位的救济。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包括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中直接财产损失有哪些,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
[律师回复]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下: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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