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卖方要准备什么资料

最新修订 | 2024-07-19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房屋交易时,买方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记录、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工作证明、银行账户流水、信用记录等材料。卖方则需准备个人身份证明、家庭户籍记录、婚姻证明、房产证、共有人权益声明、购房合同及网签销售协议等。确保材料齐全,以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ArticleTitle}

一、房屋交易卖方要准备什么资料

在进行房屋交易之时,买方需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记录册及在婚姻状况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需要提供收入证明、所在工作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司印章复印件、银行账户流水账单、信用记录调查报告等关键信息。与此同时,作为卖方的您也不能松懈,需确保递交以下重要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家庭户籍纪录册以及涉及到婚姻状况方面的任何证明资料、住房所有权证书,共有人权益声明书、房产购置合同以及网签房地产销售协议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房屋交易增值税怎么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增值税的缴纳责任绝对逃脱不了,这通常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在扣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以四级超额累计税率收取。在实际操作中,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分别是:具备购房发票材料或者无法提供发票,但是能提供由房地产评估权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关于第一种情况,当事人若是能够提供购得房产的有效正式发票,那么就可以从以下途径减除相应金额:

(一)凭有效发票记载的金额加以抵扣;

(二)自购买年度开始计算,至转让年度结束为止,每年的增值部分再加上之前比例的5%;

(三)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与房产转让直接挂钩的各项税费

以及(四)购买房产过程中所支付的契税额。

至于第二种情况,若是未能提供购房发票但是能提供由房地产评估权威机构以重置成本评估法得出的房产和建筑物的估价报告,那么抵扣项目金额则按照如下标准确定:

(一)对于买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付金额的相关凭证;

(二)中介机构对房屋和建筑物价格(不包含土地评估价值)的评估结果,并须经过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房产与建筑物估价结果予以确认;

(三)自房地产业实行营改增政策,企业需全数缴纳与房产转让相联系的各项税费和评估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在涉及房地产买卖的交易过程中,买受人有必要向出卖人提交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同时还要提供相关工作单位所开具的在职证明和客户的银行账户定期流水单作为出售方,同样需要向购买方递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家庭成员的户籍记录、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房产所有权证书、共有产权人权益申明书、购房合同以及网络签约销售协议等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顺畅进行,双方都应确保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均已完备无缺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2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房屋交易卖方要准备什么资料
一键咨询
  • 151****83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1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4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3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7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5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4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6****37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5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4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2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1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0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4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2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房屋交易卖方要准备什么资料
房屋交易时,买方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记录、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工作证明、银行账户流水、信用记录等材料。卖方则需准备个人身份证明、家庭户籍记录、婚姻证明、房产证、共有人权益声明、购房合同及网签销售协议等。确保材料齐全,以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卖方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作为卖房方,需向买方提交以下资料:1.个人身份证明;2.户籍或户口簿;3.房产证;4.原购房发票副本和购房合同(如有);5.共同所有者需提供联名声明;6.正式买卖协议。
10w+浏览
房产纠纷
自建房子如何买卖,房屋出售要具备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一、自建房屋如何才能出售 (一)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二)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三)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四)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五)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二、自建房屋出售应具备哪些条件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一)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二)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 (三)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四)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律师,您好!刚刚结婚的表姑决定买一套房子,但是怕被购房中心的人坑,或者是谈合同的时候吃亏,想了解一下有关房屋买卖合同谈判准备哪些材料与相关技巧?
[律师回复]
1、要区分定金与订金的不同法律性质。“定金”属与担保方式的一种,对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订金”属于预付性质的款项,一般不适用双倍返还的情形。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的规定可知,“订金”条款不适用双倍返还。
2、如果购房者依照合同约定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最终因部分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定金如何处理?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而法律在这方面尚无明确的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这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究竟是什么范围,法律并无对此界定。当然笔者认为既然认购书中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那么,如果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便最终因部分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也不属于违约,定金不应当收取,应予以返还。但如果双方在签署认购合同时,明确了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产生分歧,定金是否返还的约定可以从其约定。
3、尽量在签订认购合同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予以说明,避免将来对合同条款产生分歧,合同的订立受到影响。操作中可以在订购合同之后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的文本。
二、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纠纷处理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分析。
一般认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应当被实际履行,除非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应当“要求双方按预约订立本约,预约中未列人的非主要条款,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由法院参酌交易惯例以判决代替当事人的意思。”
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履行内容仅仅在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该签约行为虽然受到预约效力的约束,但毕竟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程,不仅要体现合同自由原则,而且因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毕竟只是预约,如果预约的效力可以强制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话,实际上其效力与本约没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并没有赋予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强制订立本约的效力,而是认为“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出卖人未取得售房资格的情形有二:一是因具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禁止其转让的;二是预售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在商品房预售情形下,出卖方(预售方)预售须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能进行预售,否则对预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见本书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相关论述)。如果在约定订立预售合同的特定时段,出卖人要求订约,而买受人以出卖人尚未取得预售资格、一旦缔约则有预售合同无效(起诉前出卖人仍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等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无效)的风险为由,不愿履行缔约义务的,属于因出卖人原因而不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2)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确定的签约义务的责任。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对当事人产生的拘束力,表现在创设了当事人的缔约义务,即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但是,何种情况当事人可以不签合同,并无明文规定。实务中法官可结合当事人不愿履行签约义务的具体情形,并结合考察当事人合同的目的综合认定。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确定的签约义务而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当事人应当赔偿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看,定金在此处的作用是作为当事人对信赖利益赔偿额的约定。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
所谓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
房屋买卖合同
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且大量地出现在商品房预售等远期交付的房屋交易活动中。
对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尤其是关于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性质与效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出台前,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仅系一种合同意向,对当事人并无多大的拘束力;有的认为,出卖方(预售方)在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其预售商品房的资格尚未取得,按照有关规定并不能预售,采取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形式是一种变相的预售,是一种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一种规避,因此,该认购协议无效;有的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应承认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并着重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从其内容分析,该解释认可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作为预约的性质。
1、关于预约
所谓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亦称预备合同;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也就是正式合同。也就是说,订立预约在当事人间产生的义务为在约定的某一特定时段签订本约。所以,预约是一种暂时性契约,指向的标的为签订本约行为本身,创制了当事人间的缔约义务。
预约的构成,一般来说,需要考察两方面的要件:
(1)预约的形式问题。如果将要签订的正式合同(本约)有强制的形式规定的,“不得以预约迂回为脱法行为,若预约的内容已有拘束力时,不论其是否尚须为主契约的缔结,于预约中应适用与主契约相同的形式规定,一如此拘束存在于主契约的情形,以防止脱法行为。”
(2)预约的确定性问题。“若以预约所建立的缔约义务,并不充分确定,亦无法解释确定预约的内容,则其义务及预约本身均不生效力。”例如,当事人间“我们愿意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的约定,其确定性尚不够充分,因为当事人对于公司的目的、所在地以及法律形态等尚未有合意的存在,仅仅是表达了愿意合作的愿望而已。这种意向,没有具体的履行内容,即使赋予其履行的效力,具体操作上,也因为履行的变数太大,而没有履行的可能性。但在何种情况下,预约的确定性为已足?在预约具备本约所有条款情况下,该预约名为预约,实为本约,就没有区分预约与本约的必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往往难以把握,需要法官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辨别。
2、关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预约性质
具体就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而言,从其目的考察,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这在目的上符合预约的基本特征。
(1)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须有确定性。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上考察,由于预约必须具有确定性,故其应当具备将来要订立的本约中的主要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而言,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算;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如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够,则只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仅仅是合同意向书而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区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规定突破了预约具备本约内容即构成本约的一般理论,认为即使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具有买卖合同的内容(预约的确定力强度达到本约),但仍不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实质已经是买卖合同。要直接认定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预约)为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有买受人交付购房款的行为以及出卖人收受购房款的行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2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屋过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小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了,想买一套离学校近一点的房子,房屋买卖交易中最容易出现哪些纠纷?
[律师回复]
1、定金纠纷
定金纠纷是房产纠纷中的一个很常见的种类,合同签订时定金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才有法律效力。定金的约定要全面,特别是对定金退回的适用情况进行明确的说明。合同法中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购房者不履行债务,没有权利要求售房者返还定金。售房者如果不履行债务,需要向购房者返还双倍定金。
2、一房二卖纠纷
一房二卖也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纠纷,简单来说,一房二卖就是售房者将同样的房子卖给两个人。避免一房二卖,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购房者要保证定金是交给售房者;
其次,查看售房者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情况,最好将房屋所有权证书提存;第
三,房子交易的款项不要一次性付清;
最后,网签要及时。
3、二手房买卖中承租人纠纷
合同签订完之后,很可能会出现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原先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为购房者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做好调查,确保是否有承租人的存在,如果有,应该要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4、房屋质量纠纷
房屋质量一般在房屋交付之后购房者才容易发现,比如一些裂缝、渗漏等问题。如果您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以下解决办法:第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
二,双方协商调解;第
三,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第
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5、中介费纠纷
很多人买房是通过中介,因此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很有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履行,这个时候购房者想要要回中介费,但是中介机构却不退。对于这样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应该查看合同没有履行的原因是否是中介方面的问题。签订协议的时候,最好在协议中约定好中介费的退回情况。
6、房屋广告虚假纠纷
售房者买房的时候很喜欢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美化,比如形容房子有美好的环境、有假山、有公立学校等,但是
最后购房者收房的时候却发现与形容的完全不符。对于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应该将广告中有的事物写进合同中,并且约定好虚假的话应该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7、共有房产单独处分纠纷
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时候容易出现这样的纠纷,购房者事先没有进行详细的调查,也没有看房产证,很有可能出现合同解除的风险。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查看房产证,询问财产是否有共有关系。
8、小产权房买卖纠纷
很多小产权房因为价格比较低而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是购房者要知道买卖这种产权性质的房屋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的。如果发生纠纷,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最后房子还要被退回。最购房者来说就是吃了很大的亏。
9、房屋配套设施无法及时使用纠纷
很多购房者买了房子但是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配套的暖气等无法使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配套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因此,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对这些问题进行约定。
10、房产买卖中户口迁出纠纷
购房者买房之后却发现原房主的户口还没有迁出,购房者要求售房者尽快迁出,但是原房主却迟迟不解决。对于这样的情况,购房者一定要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一定要约定好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房屋贷款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买房现在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随着楼市的疯涨,不论是有刚性需求还是作为投资炒房,房屋贷款都成为买房过程中重要的商事行为。房屋贷款需要准备什么资料?这个问题是众多买房人关注的问题。接下来律图为您进行解答。
10w+浏览
你好,我上个月租了一套新房,我想要将房屋备案了,请问办理房屋租赁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包括:
1、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购房合同书、付清房款证明(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须提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
3、已抵押房屋出租,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银行同意出租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建筑用途等具体信息未明的,须提供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
5、拍卖所得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
6、临时建筑类房屋出租,须提交经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7、属于“合作建房”类的房屋出租,须提供行政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
8、改变用途的房屋出租的,须提交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提供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10、房地产权利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如无办理延期,则须提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并要求合同附加因政府拆迁、改造或收回土地,该合同自动失效的条款(住宅用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视为自动延期);
1
1、属于本市农村城市化原村民和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提供区查违办或者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使用备案材料。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收件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三)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四)出租屋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五)其他材料:
1、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若共有人未到场的,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须提供共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3、单位无法提供法定产权证明原件的,可以在复印件上盖单位行政公章,出具无法提供原件的情况说明,并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4、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持有出租屋编码卡;
5、《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房屋买卖交易的税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交易需要缴纳的税费: 一手房屋交易: 契税:买新房子要缴纳的契税为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 1.5- 2.5%。 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乘一定金额收取。 物业管理费:房屋交房后支付,具体档次费率按各地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二手房屋交易: 非普通住宅契税要加倍。无论取得产权满不满五年。 房本不满五年,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 5.5%缴纳。目前我国改善性需求量还很大,如何减少政策影响呢?2020年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计划卖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同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实际上对改善性需求有一定的优惠,应继续坚持执行,切实达到‘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需求’的政策目的。 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万分之十的印花税。 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价 1.9%交纳。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2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二手房屋买卖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二手房屋买卖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产权人印章,国有土地使用证,买卖合同,本人的印章,结婚证,原购房合同,原购房发票等这些有效材料。在这些材料当中有些是需要卖方准备的,比如卖方要提供房子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而买方也要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等。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及付地价款证明 (5)、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1)、《按揭合同》(如房屋面积、用途不清楚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D: (1),需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承租人(为个人)应提供的资料,委托事项需明确表述(境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五、《建筑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留原件四。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验原件留复印件 (7)、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 一、出租人应提供的资料:(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者深圳市公安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地产证》(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境外企业可提供《商业登记证》: A、拍卖竞得的房屋或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的证明书须经过公证或认证) (4)、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居住人为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承租人(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2),验原件留复印件,须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出租用途为住宅的、《红线图》、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B、《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C,及付地价款证明 (6)、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房屋交易卖方要准备什么资料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