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吗
一般而言,教师被视为劳动者,但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即表示其有如下行为之一,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严重失职,损害用人单位利益,情节极为恶劣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社会带来巨大损失者;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且无法达到录用标准之人;
此外,教师若是在编人员,学校则有权对其采取如下严厉措施:实施体罚不当行为,情节严重,屡次教育而未见改正者;品行欠佳,长期诋毁欺骗学生,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者;还有其他任何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准则的行为,均可引发被给予开除之处分,从而解除聘用合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学校可以称为单位吗
公立学校在本质上属于事业单位之列。此种组织形式,主要由国家机关为实现其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发起创立,或是由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予以推动建立。这些机构旨在提供涵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的社会服务。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熟悉的类似机构包括:医院、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科研院所、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报社、出版社、公路管理部门、养路费征收机构;以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建设、农业机械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等诸多行政单位,实际上,绝大多数行政单位都具有事业性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在通常的情况下,教师的身份被认可为劳动工作者然而,若存在如下行为之一者,校方可依据自身判断进行单方的解聘决定教师因重大过失而对学校造成了实质性的利益损失、滥用公职以谋取个人私利、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未能达到预期标准、实施体罚学生的行为且未得到有效纠正、个人品德存在缺陷并对学生进行欺诈或者违反了职业道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以上列举的种种情形都可能导致教师失去其职位,解除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