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车能不能不入车险
(一)在贷款购车过程中,并非必须购买全部保险。
(二)然而,实际上部分贷款购车活动的确会被明确要求购买全面性的保险,其背后的原因涉及到“全保”与“全险”这两个概念。所谓的“全保”,实际上是由四项基本险与三个附加险所构成的保险组合,其中四项基本险包括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以及车上人员险;而三个附加险则分别为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对于贷款购车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本身已经承受着每月偿还贷款的巨大压力,倘若在贷款期限内车辆不幸遭受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甚至报废,那么车主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财务风险。同样地,银行作为贷款方,其放贷风险也会因此而增加。因此,从银行角度来看,要求贷款购车的消费者必须购买汽车保险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但是,银行并没有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全额保险。事实上,部分银行仅要求消费者购买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人身意外险等主要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贷款车能二次抵押贷款吗
确实如此,汽车作为贷款的抵押品,若需要申请第二次抵押贷款,则该辆车必须具备可被再贷款的潜力。这里所说的“二次抵押”指的是,将原本已用作抵押担保的物品进行再次抵押,从而使得贷款人能够重新获取所需的贷款资金。在申请二次抵押贷款的过程中,无需先偿还之前的抵押贷款,这无疑为借贷双方节省了宝贵的时间和垫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在通过汽车贷款方式购买车辆的过程中,尽管并非必须要购买所有种类的保险,但仍然有许多的贷款项目会特别要求客户至少投保四类基础保险以及三大补充性保险这些保险被统称为“全保”或“全险”,具有多方面的保护效果,既是对车主自身利益的维护,也是对贷款方银行承担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并没有强制要求客户购买所有的保险,只是针对一些主要的险种,例如车损险、盗抢险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至于补充性的险种,比如玻璃险、划痕险等,则并没有硬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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