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预售合同和正式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吗
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对于房屋预售合同以及房屋正式买卖合同的效力,有着明确且统一的规定。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我们有理由相信,房屋预售合同与房屋正式买卖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因此,购房者完全可以凭借房屋预售合同进行相关的买卖登记过户手续,从而依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然而,如果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出卖方并未取得相应的《房屋预售许可证明》,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该份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关于房屋交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专属管辖范畴,因此,合同双方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均有权进行管辖权的协商确定。
依据我国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在所有涉及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争端的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自由达成书面协议,来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签订地点、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之处等任何与争议事项具有实体关联性的地区作为司法审判的管辖法院。
然而,在此过程中所做出的选择须符合该法律法规对各级法院地域管辖权限及专属管辖权限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这些规定的约束。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房屋预售合同与正式房产销售合同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因而,持有预售合同的购房者可依照相关法规及程序,顺利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进而获取相应的产权证书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出卖人在签署预售合同时未能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这份合同将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