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取保候审范围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条款,在苏州市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其适用范围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经过考虑采取保释候审的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者,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主生活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经评估使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造成社会风险的话,也可以适用该项措施;
最后,当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对于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样可以适用此种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苏州地区,除非当地出台了具有特殊性的地方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做出了不同于本规定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苏州取保候审律师选择谁
遴选在苏州为您提供取保候审辩护服务的律师,首先应当关注他们在专业领域内的学科背景、丰富实践经验、业界普遍认可的声誉及对刑法领域深刻理解的深度与广度。
同时,他们还需要具备优秀的沟通技巧,以便向委托人提供明晰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策略建议。更为关键是,律师所展现出的敬业精神以及承担责任的强烈意愿同样是我们在选择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提供了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苏州取保候审范围规定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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