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申请工伤鉴定费用谁出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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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伤残鉴定费用支付责任的规定: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鉴定费用由雇主承担;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失能,若鉴定结果达到部分失能及以上,费用由单位承担,否则个人承担。重鉴费用由提出方承担,结论一致时亦然;结论不同则前次鉴定机构承担。
自己申请工伤鉴定费用谁出

一、自己申请工伤鉴定费用谁出

第一,对于因为工作而遭受损伤或者患有导致其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力的疾病的情况下,所需要进行的伤残鉴定费用,应该由雇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来承担支付责任。

第二,如果是由于疾病原因或者与工作无关因素导致工人失去大部分或全部劳动力,需要对这种情况进行鉴定的费用,则将由被鉴定人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提请申请。若鉴定结果表明工人的身体状况出现部分失能或者以上等级的状况,那么此次鉴定费用应由该被鉴定人所在的工作单位负担。反之,如果该被鉴定人并无所属单位,这类鉴定费用就将由个人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鉴定过程中出现新的病情或者变更需求导致需要再次进行鉴定的情形,那么该次的费用就应由提出请求的一方负责承担。同样地,若重新鉴定后所得出的结论与原有的鉴定结论保持一致,那本次鉴定费用仍应由提出请求的一方承担;

然而,当重检结论与旧有鉴定存在差异时,这笔鉴定费用则应由出具前一次鉴定报告的机构承担负责。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自己申请工伤流程是什么

关于个人申请工伤案件的基本处理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当事人须向所在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以及包括劳动关系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

其次,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该申请之后,将会依据其审查工作的需要,针对事故伤害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

再次,在经过详细审核及充分研究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做出正式的工伤认定决定;

第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当事人,同时还需抄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自己申请工伤鉴定费用谁出”,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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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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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请时间延长。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这一申请时限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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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由谁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
(一)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三)是工会组织。
(一)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请时间延长。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这一申请时限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三)工会组织。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帮助受伤害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义务。
二、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导致职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请求权,任何法律法规没有从实体上否定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也规定: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综上,如果发生过了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形,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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