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可以当协警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批准或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机构而言,其在拟定担保金额方面需全面考量多重关键要素,包括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所需费用、被取保候审人员的潜在危害程度、案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涉案情节与可适用的法律刑罚范畴及其经济状况等诸多方面。若某位人士的取保候审判由得以解除,此般情况通常意味着其自身的社会危害性或其他相关因素已不符合持续采行取保候审措施的条件。关于解除取保候审之后能否担任协警职务,则需视众多因素而定,其中包括个人的法律纪录、犯罪史、社会行为记录以及是否已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例如判决、裁定等。若某人的取保候审判由得以解除,且其并无犯罪史或其他法律问题,从理论角度来看,此人有权从事任何合法职业,包括担任协警。然而,能否胜任协警职务仍需依据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加以判断。总的来说,解除取保候审之后能否担任协警职务,需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予以判定,不能仅仅基于解除取保候审这一单独事件便轻易作出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解除取保候审还有事吗
被取消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事儿了,而是表示负责立案调查的公安机构或检察机关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表明嫌疑人确有犯罪行为,因此在缺乏额外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将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请注意,被取消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案件已经结束。要知道,取保候审期通常只有1年,若届满之后仍然无法找到相关证据以此支持对涉案嫌疑人提起公诉,警方只得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只有当接收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出具的撤案决定书时,这起纠纷才能视为圆满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六十二条明示,对于是否同意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需要在充分权衡各种复杂因素之后,尤以案件的性质、被告人所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经济状况为主要考量因素。一旦被解除取保候审的限制,从理论上来讲,当事人是有资格从事任何合法职业的,这其中自然也包括担任协警这样的职位。然而,具体到某位当事人是否能够胜任协警工作,则需要进一步参考其个人的法律纪录、犯罪历史、社会行为表现以及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来做出判断。因此,对于解除取保候审后的当事人能否担任协警职务,必须要结合其个人实际情况与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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