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源于开发商因素的问题:如若开发商在销售尚未达到销售条件的房产过程中,未能获得预售许可证或将未达到实际使用条件的现房进行销售,而在银行审核过程中被发现此类状况,则银行将无法批准该笔贷款申请。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回首付款项以及定金的请求,同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2、由购房者自身引发的问题:倘若购房者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存在虚假成分,抑或是购房者的个人信用记录不佳,从而导致银行拒绝批准其贷款申请,那么购房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非买卖双方因素所致的问题:若因政府政策调整或银行规定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房者原本预期能够获取的贷款无法顺利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果且合同条款中并未对此类情形做出明确约定,购房者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主张自己并无过失且确实无力购买该房产,进而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项和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轮厅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公积金贷款后还能提取吗
经由公积金进行房屋购置之后,即便您的单位住房账户内依旧保留着一定金额的公积金储蓄,也无法再行办理公积金的提现手续。
然而,倘若公积金在履行完全部贷款责任并仍有余裕存在时,则可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调整每月还款额度以适应新的需要。
其次,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未曾动用公积金,且选择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支付房款,那么他仍然可以在完成首付款支付和签订《商品住宅销售协议》满1周年之后进行购房提取。
此时,只需要提供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购房协议以及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款项或相关收据,便可前往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月度应还款项(提取的额度为过去1年内的还款金额,且不得超过其公积金账户内剩余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房地产开发公司方面:倘若未依法获得预售许可证或项目房屋不符合出售条件,那么购买方即便提出贷款申请,也有可能遭到银行拒绝批准,此时购买方有权向开发商索取全额退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赔偿。 2.购房者自身因素:如果由于提供了虚假资料或者个人信用记录不佳而导致贷款申请被银行驳回,那么购买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政策或银行调整:在遇到无法预知且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例如政策变化、银行政策调整等),购买方可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和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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