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特殊主体是什么人
关于受贿罪主体身份的准确认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定义,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是相对较为特殊,特指在国家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机构及相应职能内担任公职或履行公共义务的人员;其次,此类人员的认定范畴包括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中的公职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均可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最后,对于“从事公务”这一概念的理解,通常被解读为“从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为”。然而,对于“从事公务”的具体含义,还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与界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深入理解:在特定情况下,这些人员同样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二、受贿罪特殊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个人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涉及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金额达到或超过五千元;第二种是金额未达五千元,但是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1)由于受贿行为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2)故意为难、威胁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3)强行索取他人财物。
(二)对于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同样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单位受贿金额达到或超过十万元;第二种是金额未达十万元,但是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1)故意为难、威胁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2)强行索取他人财物;
(3)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于受贿罪主体身份识别的核心关键点在于:必须严格界定为国家公共职务之人员,包括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在职工作人员,同时还应当囊括那些被派遣至其他机构履行公务职责的个人,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情形之下的部门执行官。所谓的“从事公务”,传统上往往被理解为对于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调控。然而,从更加深入的角度去剖析,我们会发现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需要在特定情境中进行更为细致的解读,其中涉及到的是个体在特定环境中所扮演的角色定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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