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申报是否需寻求律师的协助?
通常情况下,工伤鉴定事宜并不需要借助律师的协助来进行处理。而是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自主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汇报以及详细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便可完成相关申报工作。与此同时,申请人亦需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按照规定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保险申请期限是多久
凡本企业员工遭受意外损害或依照职业卫生防治法规的规定被确定患有职业病者,其所属公司必须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统筹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若遇到特殊情形,须得先行上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将申请期限适当予以延长。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该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办理工伤保险的申报事宜时,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律师的介入。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只需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工伤保险机构进行真实且详细的报告,同时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以及《工伤认定申请表》。并且,在伤害事件发生之后的第30个自然日内,必须提交相关的材料,其中包括首次就诊的病历记录、旁证人的陈述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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