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出让金的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具有实际交易价格并且该价格并未低于本级别的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情况下,需按照成交额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的标准来测算出让金;若实际成交价格较低,不足以为基准地价平均标准提供保障,则需要根据全额的地价,即40%来计算。
其次,当划拨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并且需要重新办理出让手续的时候,也是采用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作为依据进行计算。
第三,经过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土地出让金数额,若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对此存在异议,那么受让方可授权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且按照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最后,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价格,在整个土地价格中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60%。因此,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基础计算出让金之时,必须先将成本价格转化为市场土地价格,然后再按照不低于40%的标准来计算土地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二、土地出让金是买方交还是卖方交
众所周知,土地出让金这一项费用通常是由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即卖方承担并支付的。它特指各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将部分或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依照特定的制度要求和程序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全部价款,或者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时,土地使用者选择续期并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款,乃至之前通过行政划拨途径获取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如果他们决定以有偿的方式将土地继续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或进行投资等活动,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款。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土地出让金收费规则如下:若实际交易价格未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水平之下,按照成交金额的百分之四十进行计算;反之,若实际价格偏低,则应按照全额地价的百分之四十来计算。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需要重新办理出让手续的情况下,也应按照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四十来计算。如果受让方对此存在异议,可以请求具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四十来计算。此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价格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必须先将其转化为市场土地价格之后,才能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的标准来计算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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