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出让金的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具有实际交易价格并且该价格并未低于本级别的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情况下,需按照成交额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的标准来测算出让金;
若实际成交价格较低,不足以为基准地价平均标准提供保障,则需要根据全额的地价,即40%来计算。
其次,当划拨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并且需要重新办理出让手续的时候,也是采用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作为依据进行计算。
第三,经过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土地出让金数额,若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对此存在异议,那么受让方可授权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且按照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最后,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价格,在整个土地价格中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60%。
因此,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基础计算出让金之时,必须先将成本价格转化为市场土地价格,然后再按照不低于40%的标准来计算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二、土地出让金每次过户是否都要交
土地出让金不是每次过户都要交,只有只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时需要缴纳。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出让金的收费标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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