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兼职的收入交税是谁交的
关于个人与其兼职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实质上的雇佣关系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确定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单位应该依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对于此现象,我们提倡个人在完成上月工作后的下个月第15天之内,将其在两处所获取的工资、薪金等所有收入进行汇总并妥善考虑申报政策。可以选择前往其中任一家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区的主管税务机构,亲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在此过程中,如您确实与兼职单位未能建立起实质性的雇佣关系,那么出于对相关税收规定的尊重和遵守,兼职单位有责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来为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至于如何参照“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我们建议,对于连续性收入性质的劳务报酬,应当以每月内实际获得的收入作为一次性的计税依据。在此基础之上,对于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人民币的部分,可享受800元的减免待遇;而对于超过4000元的收入部分,可再享受20%的费用扣除优惠。
最后,将剩下的金额即为应纳所得税额,并按相对应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缴税额,这个税率通常为2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二、兼职的收入要交税吗
在兼职过程中,同样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兼职这种类型的劳务活动而言,当其所获得的单次收益未超出八百元的范围时,无需缴纳税款;然而,若其单次收益超出了八百元,但是没有超过四千元的话,则需在扣除八百元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当其单次收益超过四千元时,应当先从总收益中减去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然后计算得出的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当自然人与兼职机构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劳动雇佣关系时,该兼职机构有义务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在此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每个自然月的第15天之前,将您在两处获得的所有收入进行汇总并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然而,如果您与兼职机构之间并未建立起实质性的劳动雇佣关系,那么该机构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这一类别来为您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连续性的劳务报酬,其计税基础应当是您每月真实且有效的收入总额。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的收入没有达到或超过4,000元,则可以享受800元的税收减免;若超出此范围,超出金额的20%可获得税收优惠,然后再按照20%的税率计算您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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