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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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校生满足就业年龄可签署劳动合同,但勤工俭学则无需。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签订,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时间、薪酬、社保、劳动保护等必备条款。此外,可根据需要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等条款。劳动合同应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及劳动者签名生效。
在校生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一、在校生可以签劳动合同

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且在校就读中的学生,在满足相关就业年龄要求的前提下,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需的行为能力以及法律责任能力,便可与其签署劳动合同。然而,如若在校生仅仅是在课余闲暇时间进行勤工俭学活动,并不构成就业,于是未能确立真正的劳动关系,这时他们显然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一旦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则必须要按照规定双方共同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这份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且需要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同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及劳动者亲笔签名,这样才能使其生效。对于劳动合同而言,至少应该包含如下几个基本要点:

(1)明确阐述用人单位的具体名称,注册地址以及其相应的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2)清楚列明劳动者的姓名、家庭住址以及其所持有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号码);

(3)准确注明劳动合同的具体有效期

(4)详细指明劳动者将从事何种岗位及该岗位所在的工作地点;

(5)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其享有的休息休假的权益;

(6)明确规定劳动者所应获得的劳动薪酬;

(7)明确表述用人单位将为劳动者缴纳哪些类型的社会保险福利;

(8)详细说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包括劳动条件保障和职业健康防害,减少因毒有害物质导致的隐患;

(9)列举出其他所有法律法规所规定应包含在劳动合同内的各类事项。除了以上所述劳动合同的常用必备条款之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亦可根据实际需求自由约定诸如试用期、员工培训、保密义务、补充保险以及关于生活福利待遇等其他相关条款细节。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在校生可以取保候审

在校生身份对于当事人能否申请取保候审,并无实质性影响。取保候审乃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法定强制措施,旨在将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能单独实行附加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预计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实施取保候审后并不致于对公共安全造成显著危害的嫌疑人,有条件地释放出拘留所或监狱等场所。在符合上述各项条件时,无论当事人身处何种教育阶段,均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校学生若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便有权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在学校进行助学岗位的勤工实践时,则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然而,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进行勤工实践,都应该对相关事项有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具体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的全称、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合同的有效期、工作职责范围、工作时间安排、薪资待遇标准、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措施等基本条款。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增加关于试用期、职业技能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特殊条款。 在完成所有条款的商定后,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这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也是对双方权益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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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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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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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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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报到注册后,因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按报到注册时起至提出退学申请之时止的实际时间(按每学年学习时间10个月计算),扣除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4、学生因意外事故或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者,凭乡(镇)以上政府有关证明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按报到注册后至批准退学之时实际时间(按每学年学习时间10个月计算),扣除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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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况者不给予退费:  学生因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所收费用一律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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