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胜任工作辞退有赔偿吗
由于无法胜任某项职务而解雇员工,在法律层面通常不涉及赔偿,但却须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现行法规,当劳动者无法完成其工作职责时,雇主应先对其实施培训或调整现有职位,若无效的话,则须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或者追加一个月基本薪资后,方可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不胜任工作公司是否可以随意调岗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即便双方未曾提前进行约定,企业仍然享有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
首先,如果员工无法适应其目前所承担的工作;
其次,若员工因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工伤,且在法定医疗期结束之后仍无力继续履行原有职务,在此种情况之下,公司单方面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同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针对因不能够胜任某项工作而遭解聘的情况,虽然并不涉及赔偿责任,然而,雇主仍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受雇员工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当受雇员工不能履行其职责和工作任务时,雇主首先应该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或者岗位调整机会;如果经过上述措施仍然无法解决问题,那么雇主就必须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或者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之后,方可解除与之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受雇员工有权依法取得应得的经济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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