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和可撤销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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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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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形成原因、认定程序、法律效力、法律责任及期限限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无效合同因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虚假表意等导致,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无效;可撤销合同则因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需撤销权人发起撤销程序。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保持效力。失效合同法律责任消失,可撤销合同责任取决于撤销权人意愿。受损方可依法提起诉讼确定合同效力,无效合同始终无效。
合同不成立和可撤销的区别

一、合同不成立可撤销的区别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之所以导致无效或者可撤销,可能源于各种不同的原因。例如,可撤销的合同往往由于误解严重、显失公平、利用对方困难、欺骗或恐吓等因素所致;而当合同因缺乏应有民事行为能力虚假表意、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但并非因该规定直接导致)、背离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况时,则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其次,在认定程序方面,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程序须经撤销权人发起,这一点与无效合同有别。后者则可以由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主动地予以判决宣告无效。

第三,从法律效果来看,无效合同从订立那刻起便始终处于无效状态;若是可撤销的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之前,其效力依然保持不变。

最后,针对法律责任以及期限限制而言,失效合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自始至终不复存在;

然而,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则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何种情形下的合同,权益受损的一方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并要求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在此基础上,对于无效合同,任何时候都始终具备无效的特性。综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形成原因、认定程序、法律效力、法律责任以及期限限制等多个层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不成立起诉状怎么撰写

以下为合同纠纷起诉文书的具体书写步骤及规范:

1.顶部编排。通常情况下,需在此段落的开头标注“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的字样。

2.明确诉讼参与方。作为基本的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起诉书中应被明确列出。如涉及到第三方法律关系,同样需要对其进行明确标识。

3.若诉讼参与人为个人,则需要按照以下要素进行列举:“姓名;性别;所属民族;出生日期;工作性质家庭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相应的联系方式”。特别注意,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如果无法确定,可提供大致年龄)、家庭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这五项内容必须在起诉书中明确体现。

4.若诉讼参与方为法人机构,则需将该公司的全称、法人代表人信息、家庭地址(注册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均标记在起诉书中,同时还建议在附件中附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5.明确诉讼请求。对于诉讼请求的表述,我们需要按照序列表逐一列出各分项如下:“请求依法判决XXXXX事项”的形式进行体现。除此之外,如今个别法院仍要求在起诉书中注明案情缘由。不过,案由并非必须的制式段落。

6.阐述事实与理由。

首先,应当详细说明具体的事件经过(例如权利受到了侵犯等);

其次,以及依据实体法规则提出要求赔偿的原因;

最后,阐述发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以及过程(即根据程序法规则提出诉讼的理由)。实际操作中,为了简洁化处理,对于情节较为简单的案件亦可不进行详细叙说,仅以"依法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或"依循程序法所定,故向贵院提起诉讼"等字句进行概括性描述即可。

7.结尾阶段。在结尾处需要说明递交诉状的法院,同时标注出具体的具状人(原告)以及提交诉状的时间。此外,向人民法院呈报的所有起诉书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自签名(盖章、指纹)的原始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其生成的原因、确认的程序、法律效力、以及法律责任和时间限制等各个方面都有着显著且不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形成原因可能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或者虚伪表达承诺等因素,这类合同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定方能被确认为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则源于各种误解甚至是明显的不公平情况,此种类型的合同须经享有撤销权利者启动相应的撤销程序才能得到撤销。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但是可撤销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之前,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失效合同,其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将会荡然无存,但对于可撤销合同而言,其责任的承担将完全取决于享有撤销权利者的意愿。任何受到损害的一方均有权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确认合同的实质有效性,而对于无效合同,其无效性将永远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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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的行使主体及原因事由不同。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事由为上述5种情形。而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人则是在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时,受损害的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事由仅为上述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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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tm#i2  简单地说无论是何种民事行为,首先区分行为成立和不成立,行为成立后再区分是否有效、无效、或是可变更、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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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撤销权,形成权,撤销权和消灭权,撤销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 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二、什么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5、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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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两者的区别是在表现形式上是不一样的,要约的撤回是要约还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就进行撤回要约,而要约的撤销指的是邀约已经到达了受要约人那里,但是还没有成立正式的合同,而对要约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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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破产撤销权虽也有债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为之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行使撤销权追回被债务人不正当处分的财产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故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
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凡是损害了债权利益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恶意(有偿行为须恶意),无论其行为为积极或消极、无论其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均可依法实施撤销
4、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无论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还是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国外立法大多采用两种制度,一是规定诉讼时效,一是规定除斥期间我国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般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人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为了使对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否撤销其行为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新破产法分别针对债务人的不同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时间期限:对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和放弃债权五种行为规定的法定期间是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债务人在具备了破产原因后,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间为法律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5、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这部分财产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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