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签署了劳务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您就已经算是正式确定了工作单位。此时,您的个人档案以及组织关系将有可能被转移至该公司或者当地的人才市场进行妥善保管。因此,在这个层面上看来,您已经不再享受应届生的身份和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试用期社保全由个人支付合法吗
该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有关法规,企业应该在录用员工的第30天内,替他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保登记事宜。在此期间,试用期中的社保费用应分别由公司与员工分担应缴之部分,若有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全数承担,便是违反了相关法令,对此种情况,当事人完全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举报并寻求协助解决。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自签署劳动协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您已然获得了正式员工资格,相应的个人档案及组织联系亦有可能被移转至所在企业或是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这也意味着您将无法再享受应届大学毕业生特有的身份与各项优待政策。需要强调的是,在试用期阶段,尽管您同样涉及到了社会保险的缴纳事项,但此举并不被视作是应届毕业生所享有的额外福利,因为自加入社会保险体系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明确了您的就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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