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不给业主确权书怎么办
商品房购销合同是买卖双方面临的结算方式和全面履约准则。对于没有此类合同且在违约事件中主张自身权益困难的当事人而言,这种理解可谓至关重要。面临开发商扣留签发合同这一情形,您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提交必要材料,同时,若原件确为三份,您可向对方提出请求,以获得盖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复印件。倘若开发商依然予以拒绝,您便可寻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支持与援助。若开发商不交付销售合同,无疑将带给您巨大的安全隐患;例如,未来普遍存在的房屋质量问题可能使您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没有购房合同,意味着您无法进行房产证的办理工作。开发商口中所谓拿着合同帮助您完成房产证的说法,实则欺诈行为,因为他们通常将会在与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为您准备多份文件,其中一份将立即交给您本人,而另一些份数则分别对应不同的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因此,建议您首先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开发商是否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应手续。如果尚未办理,您应该立即去督促开发商为您准备应得的材料。
根据《商品房购销合同》所明确的条款,开发商需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满年后的第36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初始预登记。并且,需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提交给买方。若由于开发商的缘故导致买方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5个工作日内获得房屋权属证书,则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自逾期之日起每一天按照买方已经支付款项的百分之零点零一百分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然而,直到现在,该公司还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因此,我方在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向我方提交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需要由他们提供的所有资料,并协助我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应手续。
同时,我方要求赔偿迟延交房的违约金。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发商不给违约金怎么办
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中,作为购买方的您,有责任和权利积极收集并掌握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且拒绝承担相应违约金的有效证明。在此基础上,您需要详细编写一份诉讼请求书(即起诉状),明确将开发商告至其注册办公地点或具体合同执行地点所在辖区的法院。您的请求应当是要求开发商严格遵守所签订的合同条款,足额支付应予支付的违约金。若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之后,开发商仍未履行支付义务,那么您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商品房购销合同乃是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之基础与依据。针对那些尚未签署此类合同而又面临维权困境的当事人而言,应当坚决主张其具备提出交付合同文件材料的权利。如若开发商严词拒绝,您亦可寻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因为没有签订合同将会导致诸多安全隐患,比如涉及到房屋质量方面的问题。同时,缺乏有效的合同也会影响到房产证的办理,因此,开发商提供相应的协助是至关重要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开发商有责任在交房之后的36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预登记手续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所需材料。如果出现违约行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鉴于目前贵司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我方决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贵司提交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办理登记手续以及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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