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范围内,遗产的传承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不同的环节:
首先,遗嘱继承,这一形式即为被继承人于生前预先设立遗嘱,明示了遗产将会由何人为继承人来进行分配;
其次,遗赠,也就是被继承人在有生之年vious立下遗嘱,赋予国家、集体以及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第三方受赠与人以期待权,使得他们能够按照遗嘱中的规定接受遗产;
再次,遗赠扶养协议,这一形式设定的前提是被继承人需要与扶养人达成相关的约定,由扶养人负担起对被继承人生活照顾及赡养直至离世,以及死亡后的安葬等日常责任。此种形式主要运用于孤寡老人无代理人处事的极端处境之中;
最后,法定继承,作为其他三种情形均无法满足时的最后手段,它是法律依据亲属关系亲近程度的高低来设定的遗产分配顺序。当多种继承情形存在时,在以上四个继承环节中,遗赠扶养协议享有最高的优先级,其后则依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至于法定继承则处于地位最低的阶段。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老人留下的遗嘱没有公证有效吗
倘若在规则效力范围内并不存在其他任何无效的情况,那么,不受公证程序约束的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然而,遗嘱本身可能会因为以下因素而呈现出无效性:
首先,伪造的遗嘱必定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起草者必须在立嘱时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如果在遗嘱起草过程中,遗嘱人并未表现出足够的行为能力,即便他/她日后恢复了这种能力,这份遗嘱仍然是无效的;
再次,若立遗嘱人在撰稿当时拥有行为能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却失去了这种能力,这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效力的失效;
最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所立下的遗嘱也将被视为失效的。此外,如果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下了足额的遗产份额,则此份遗嘱应被认定为有效;
最后,若遗嘱人在立遗嘱过程中受到欺诈或胁迫的影响,那么这份遗嘱也会失去其有效性。只有在遗嘱人在立遗嘱过程中并未感受到压力或欺骗,这个时候他们签署的遗嘱才可以被视为真实意愿的表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我国的财产传承过程中,主要分为四个环节:受遗赠人通过遗嘱继承其资产;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并明确指定自己的继承人;被继承人将自身的合法财产作为遗赠捐赠给国家或者社会公益团体等第三方;以及被继承人与抚养协议相挂钩,先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然后才能获得相应的遗产继承。在上述四种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级别最高,其次为遗嘱继承和遗赠,而法定继承则排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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