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留下的房改房怎么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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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遗产传承分四环节: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指定继承人;遗赠,被继承人将遗产赠予国家或集体等第三方;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与扶养人约定扶养义务后继承遗产;法定继承,按亲属关系分配遗产。遗赠扶养协议优先级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是法定继承。
老人留下的房改房怎么继承

一、老人留下的房改房怎么继承

在我们国家的范围内,遗产的传承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不同的环节:

首先,遗嘱继承,这一形式即为被继承人于生前预先设立遗嘱,明示了遗产将会由何人为继承人来进行分配;

其次,遗赠,也就是被继承人在有生之年vious立下遗嘱,赋予国家、集体以及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第三方受赠与人以期待权,使得他们能够按照遗嘱中的规定接受遗产;

再次,遗赠扶养协议,这一形式设定的前提是被继承人需要与扶养人达成相关的约定,由扶养人负担起对被继承人生活照顾及赡养直至离世,以及死亡后的安葬等日常责任。此种形式主要运用于孤寡老人无代理人处事的极端处境之中;

最后,法定继承,作为其他三种情形均无法满足时的最后手段,它是法律依据亲属关系亲近程度的高低来设定的遗产分配顺序。当多种继承情形存在时,在以上四个继承环节中,遗赠扶养协议享有最高的优先级,其后则依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至于法定继承则处于地位最低的阶段。

民法典》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老人留下的遗嘱没有公证有效吗

倘若在规则效力范围内并不存在其他任何无效的情况,那么,不受公证程序约束的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然而,遗嘱本身可能会因为以下因素而呈现出无效性:

首先,伪造的遗嘱必定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起草者必须在立嘱时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如果在遗嘱起草过程中,遗嘱人并未表现出足够的行为能力,即便他/她日后恢复了这种能力,这份遗嘱仍然是无效的;

再次,若立遗嘱人在撰稿当时拥有行为能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却失去了这种能力,这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效力的失效;

最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所立下的遗嘱也将被视为失效的。此外,如果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下了足额的遗产份额,则此份遗嘱应被认定为有效;

最后,若遗嘱人在立遗嘱过程中受到欺诈或胁迫的影响,那么这份遗嘱也会失去其有效性。只有在遗嘱人在立遗嘱过程中并未感受到压力或欺骗,这个时候他们签署的遗嘱才可以被视为真实意愿的表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我国的财产传承过程中,主要分为四个环节:受遗赠人通过遗嘱继承其资产;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并明确指定自己的继承人;被继承人将自身的合法财产作为遗赠捐赠给国家或者社会公益团体等第三方;以及被继承人与抚养协议相挂钩,先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然后才能获得相应的遗产继承。在上述四种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级别最高,其次为遗嘱继承和遗赠,而法定继承则排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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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你详细介绍关于房改房的继承规定相关内容。
一、房改房可以认定为遗产吗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购房人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所在市县或死亡的,由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付清房款。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不购买住房,由售房单位与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进行经济结算。
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
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逝世的,由其继受人或继承人继续付款。原购房者和继受人或继承人不需要该房屋的,可退交原出售单位,单位应将已付房款扣除房租与已付房款利息的差额后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已付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如购房者逝世无继承人,由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管,其未交清的购房款,由接管部门补交,任何人不得侵占。
房改之中的房屋如果继承人愿意继承(继续交纳购房款,办理相关手续),则产权部门必须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已取得部分产权是可以继承的。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推论出房改房可以认定为遗产,并可以由继承人继续付款办证,并可以登记继承人为产权人。
二、房改房可不可以继承
根据上述内容,房改房可以被认定遗产并可以依继承法规定继承。
如果依法定继承有几个享有继承权的人,房改部门是否有权直接登记几个继承人享有共有权?是否有权直接确定他们应当享有的份额?如果有遗嘱,是否有权直接依照遗嘱的内容登记产权人?
当前房改部门通常的做法是,必须所有享有继承权的人协商一致以某个继承人或者某几个继承人继承,房改办才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则不予受理。而此类案件诉讼到法院,法院又因此类房屋尚不属于个人产权房屋,一般也不敢确定他们的继承份额。
那么遇到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不能一致的情况,导致了无法处理的尴尬局面。对于继承人明确的此类房改房,房改办应当及时为这些继承人办理共有的产权证,如果遗嘱是公证的,理应依公证遗嘱确定的继承人办理产权证,如果不能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的份额,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司法判决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各自的继承份额。从而顺理成章地解决这些久拖不决的问题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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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房改房怎么继承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房改房如何继承
上市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房”、“上市公房”,是职工将单位以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房产以有关部门指定的价格将产权买断为个人所有的房产类型,在房改房中,只有产权性质为“成本价购买”的房产可以直接上市交易,继承也没有法律障碍。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可以直接上市的成本价房改房以外,还存在有“优惠价”、“标准价”两类房改房类型,标准价和优惠价的房改房上市,需要先交纳部分款项变更为成本价房改房方可直接上市
房改房继承程序:
继承房产产权的问题,是以死者没有遗嘱为前提的,必要条件是直系亲属才能有权利分享继承权。所以,在继承产权之前一定要先确定可同时享有该物业产权的人数,并提供有效的证明。先要去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来收取。(各地收费不同)
办理完继承权的公证,就可以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时候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的登记了。
因为继承房产涉及到了税收的问题,房地产中心要求继承人必须到被认可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值的评估。评估费的收取,国家有专门的标准,使用的差额定率累进来计费。这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候采用的累进税率原理很类似,也就是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办理继承登记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一些费用。包括登记费、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百分比的合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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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改姓可以继承原来房产继承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结婚后,丈夫先于公婆死亡的,将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婚姻自由原则,可以选择改嫁。因为丈夫原本可以继承公婆的财产,有些人以为儿媳可以理所当然继续继承财产,但是,丧偶儿媳已经改嫁的,那么会担心影响继承公婆财产。
丧偶儿媳改嫁后,是否可以继承公婆财产,可以先确定是否属于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时,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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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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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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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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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权利丧失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
10、1
1、1
2、1
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
(一)项或第
(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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