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辞职和离职有什么区别
区别主要在于性质和待遇上的差异:辞职乃是劳动者主动向雇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之申请的行为;而自行离职则基于劳动者自身以及企业状况,未经许可擅自离去,强行终止其与企业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在待遇方面更显出两者的明显差别:辞职之后,劳动方须按规定支付本应还给劳动方的工资及其他权益给付。
然而,自行离职者将无缘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且有可能受到用人单位的法律诉讼,导致产生对其违约的经济赔偿。
此外,在法律上的主体身份也有所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参与者既可为用人单位,亦可为劳动者。但是,无论是辞职还是自行离职,其主体都仅限于劳动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辞职和离职哪个更有利
通常来说,员工正式离开当前工作岗位对自身权益更为有利。其含义仅指员工与其所属雇佣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结束,而并不涉及个人责任的判定。
然而,我们需要认识到,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如果在雇佣关系中出现任何纠纷事务,员工在结束这种雇佣关系之后依然有权向雇主追讨相关的经济补偿。倘若雇主存在违规解决劳动合同的行为,那么员工更有权利要求雇主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当涉及到员工主动决定解除劳工合同时,只要雇主没有履行及时且全额支付薪水、没有依照法定程序为员工购置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义务,员工都有权申请经济补偿。但在其他情况下,无论是由于员工不满意当前职位环境还是员工与同事或领导发生摩擦,都无法再要求雇主给予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动提交辞呈,实则是他们向雇主表达解约意愿的方式;然而,擅自离岗的情形却是指劳动者在未征得雇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从而直接中断了其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此过程中,劳动者辞去职务后,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其应得的薪资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而擅自离岗的人员,不仅有可能无法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可能会招致用人单位的法律诉讼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还是劳动者主动提交辞呈或者擅自离岗的行为,其主体都只能是劳动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