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贷款认房还是认贷
在当前环境中,无论向任何一家银行进行信贷申请,银行都将执行“既认房又认贷”的规定。
具体来说,银行在接到贷款申请后,将对借款人过去是否存在由其或家人贷款所购房产的历史记录进行仔细审查。
同时,银行也会查阅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是否拥有不动产产权的登记记录。若经过查询发现存在相关购房贷款记录,银行将会依据二套房贷政策来计算房贷利率,并要求支付较高的首付资金。目前,采用公积金贷款购置二套房产所需的首付款高达40%,相较之下,首次购房的首付款比例还不及上述数字的一半。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明确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并执行“认房又认贷”的原则。
二、公积金贷款后还能提取吗
经由公积金进行房屋购置之后,即便您的单位住房账户内依旧保留着一定金额的公积金储蓄,也无法再行办理公积金的提现手续。
然而,倘若公积金在履行完全部贷款责任并仍有余裕存在时,则可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调整每月还款额度以适应新的需要。
其次,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未曾动用公积金,且选择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支付房款,那么他仍然可以在完成首付款支付和签订《商品住宅销售协议》满1周年之后进行购房提取。
此时,只需要提供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购房协议以及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款项或相关收据,便可前往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月度应还款项(提取的额度为过去1年内的还款金额,且不得超过其公积金账户内剩余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中,各大银行针对各类信用借贷业务,均严格遵循“既认房又认贷”的严谨政策框架。这就意味着,在接受客户的借款申请时,银行方面需要对借款人以及其家庭成员过去的房产贷款历史及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审核。一旦发现任何与之有关的不良纪录,则该类借款者将被视为拥有二次置业记录,不得不遵守更为严苛的二套房贷政策,包括更高的利率计算标准和高达40%的首付款要求,相较于初次购房所负担的首付款金额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幅度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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