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购买权15天还是30天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为期15个自然日。当出租方决定出售房产之时,理应早于实际售卖之前,向租客发出有效通知,以此赋予他们优先购买房产的权力。倘若租客在收到此通知后的15个自然日内仍未能作出明确的购买意愿表达,其对于获得优先购买权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法庭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若租客选择放弃购买房屋,则出租人有权利自由处置该房产,将其销售给出价更高的第三方,而租客依旧可以按原定协议执行租房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有什么区别
在租赁合约所订立的有效期限之内,承租方得以对该房屋享有实际占有的权利,并且能够通过正常方式从中获取合理且合法的收入。
此外,该合同赋予了承租方在租约尚未到期之际,当出租房决定出售房屋之时,出租方也必须考虑到承租方的权益,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及相同价格的情况下,承租方将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力。而当租约期满之后,即便出租方有意愿延续租赁关系,继续将其房屋出租给其他潜在客户,但是优先选择承租的权力依然属于原承租方,只要租赁市场存在相同的租金水平和入驻需求,那么我方可在同等条件之下获得优先续约的机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出租人决定出售房产之际,必须及时告知租赁者,以便租赁者能享有15天的优先购买权。倘若租赁者未能在此期限内明确表达其购买意向,则视为自动丧失该优先购买权;当租赁者通过诚实和诚挚的方式放弃购买之后,出租人便可依照自身意愿独立处理房产事宜。然而,即便如此,租赁者仍需要执行先前所签订的租赁协议,以确保租赁关系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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