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了解案件事实真相之人,均负有作证之责任和义务。
然而,鉴于生理或心理方面存在缺陷以致无法准确表述者,则不应成为证人。证人证言只有在经过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受害方以及被告人与辩护人均在场并对其进行深入质询与核实之后,方可视为判断案情依据。如法庭发现证人故意编造虚假证据或隐匿关键证据,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严肃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提供了诸多的证据类型可供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当事人的陈述,即指原被告在法庭上所做出的各种申辩和陈述;
其次,还有一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证人证言,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再者,包括能够证实案件主要事实的书面证据,例如书证和音像材料;
最后,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是被认可为有效的证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有知晓并能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公民,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对于存在生理或心理缺陷从而可能对其准确陈述产生不利影响的人士则不在此列。证人的证词必须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和各方当事人的当面质疑与核实之后,才能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依据。如果证人故意捏造或者隐瞒相关证据,那么他们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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