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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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任何了解案件真相的人都应作证,但生理或心理缺陷影响准确表述者除外。证人证言须经法庭审理,各方在场质询核实后,方可作为判断依据。若证人故意编造或隐匿证据,应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任何了解案件事实真相之人,均负有作证之责任和义务。

然而,鉴于生理或心理方面存在缺陷以致无法准确表述者,则不应成为证人。证人证言只有在经过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受害方以及被告人与辩护人均在场并对其进行深入质询与核实之后,方可视为判断案情依据。如法庭发现证人故意编造虚假证据或隐匿关键证据,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严肃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提供了诸多的证据类型可供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当事人的陈述,即指原被告在法庭上所做出的各种申辩和陈述;

其次,还有一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证人证言,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再者,包括能够证实案件主要事实的书面证据,例如书证和音像材料;

最后,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是被认可为有效的证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有知晓并能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公民,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对于存在生理或心理缺陷从而可能对其准确陈述产生不利影响的人士则不在此列。证人的证词必须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和各方当事人的当面质疑与核实之后,才能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依据。如果证人故意捏造或者隐瞒相关证据,那么他们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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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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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证人证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此条的规定,证人的范围包括:

一,证人不仅是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如果某些单位因业务了解案件事实,不是以个人身份作证,而是以单位代表人身份作证。

二,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和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并且是一种义务,不得无理拒绝。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指那些生理上有缺陷或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于某些有生理缺陷,如聋人、盲人等,就其看到听到的事实可以作证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间,能辩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可以作为证人对未成年人,如果他所表达的事实与认识能力大体一致,也允许作为证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作为证人的人的范围,但在诉讼实践中通常认为下列两类人员不能作证:一是诉讼代理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既是代理人又是证人。如果诉讼代理人对正确查明事实有重要作用,应通知被代理人终止委托代理关系,让其作为证人,这样就可以解决证人的陈述与诉讼代理人地位矛盾的问题。二是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辩护人员和检察人员也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不能自己作证、自己审判、自己抗诉,这样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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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有什么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以上规定大致说明了民事诉讼证人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单位能否能象自然人一样出庭作证呢单位显然是不能的。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这一条是关于证人的能力方面的规定,在我国自然人作为证人,除必须了解案件的事实外,还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5条也进一步规定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待证事实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自然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然能够作为证人对与自己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亲眼所见,如盲人可以就其听到的事实进行作证。作证的人也并非一定要用言词形式作证才有效力,如聋哑人可以就自己亲眼所见,用哑语表达加以作证。

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

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以上规定大致说明了民事诉讼证人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单位能否能象自然人一样出庭作证呢单位显然是不能的。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这一条是关于证人的能力方面的规定,在我国自然人作为证人,除必须了解案件的事实外,还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5条也进一步规定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待证事实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自然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然能够作为证人对与自己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亲眼所见,如盲人可以就其听到的事实进行作证。作证的人也并非一定要用言词形式作证才有效力,如聋哑人可以就自己亲眼所见,用哑语表达加以作证。

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

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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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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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样本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样本是怎样的
我叫张______,男,56岁,现在济南市经______路万紫巷海货店工作,住槐荫区______街____号。
我于____年经人介绍到同泰兴海货店当学徒,当时因年龄小(14岁),给李____江家看小孩,当保姆。
李___江、李___淮系同胞兄弟,赵___俊系李___江的妻弟。当时李___江在万紫巷景顺祥海货店干业务员;李___淮、赵___俊二人合伙在大观园经营同泰兴海货店资本耗尽,面临倒闭。李___江即辞去万紫巷景顺祥海货店的工作,回大观园同泰兴海货店主持工作。并用自己挣的钱,经大观楼掌柜周___华介绍,购买了大观园西门外路东的一处房产。签订买卖房契约是在大观园77号李___江的家里。参加立约的人,我记得有李___江、周___华、张___廷,当时我也在场。
购买了这处房子以后,李___江重新整理门面,改为玉记同泰兴海味店。在玉记同泰兴开业之后,我即被介绍到万紫巷海货店当学徒。
据我所知,该房产是李___江一人出资购买,房产权是李___江一人的。赵___俊、李___谁都没有出资。如果需要,我可以出庭作证。
证人:张__________(章)
__(张____所在单位公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此材料供参考
二、如何理解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即已形成。罗马法对证人资格有严格限制,如对于法律行为的证明,非在场人不得为证人等。国家诉讼立法中,都有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一般说,凡能了解和表达证言事实,并能理解宣誓的法律义务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作为证人。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除公诉人)、鉴定人可充当证人。但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鉴定人不得作为证人,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的证据种类。
三、民事证人证言有什么效力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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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亲眼所见,如盲人可以就其听到的事实进行作证。作证的人也并非一定要用言词形式作证才有效力,如聋哑人可以就自己亲眼所见,用哑语表达加以作证。

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

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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