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入职日期与所签订的劳务协议时长有所出入,则应以实际工作日历为准。由于在员工第一次踏入公司开始提供服务的那一刻起便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而双方只需要在持续提供期间的一个自然月内完成签署劳务合同的手续便已足够,这便导致了实际签署劳务合同时长一般会迟于员工的入职日期。劳动合同成立日期,顾名思义即是指企业与劳工签订劳务协议的具体时间节点;而入职日期则是指员工第一天开始全职为公司工作的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38条的内容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决定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供完备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其次,当用人单位的实际行为严重侵犯到劳工的合法权益时,劳工人人即可对劳动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无须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通知,即可自主决定终止与企业的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签约日期与职员的入职日子存在不一致性,这可能会引发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困扰。以实际出勤天数为主體,当职员一旦完成入职手续,便视为正式的公司雇员。然而,即使已经成为正式员工,其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也可能出现稍微延迟的状况。这种差异化的现象有可能为权益争议、薪资纠纷以及社会保障问题制造机会。因此,我们建议各方尽快展开有效沟通,并对相关条款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劳动合同的内容能够真实反映现实情况,从而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