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公司未能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这一义务并不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本身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然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同时也保留解除劳动合同并索求用人单位相应赔偿权益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未交社保可以仲裁吗
在未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自然有权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皆属可行范围之内:
首先,若用人单位未能为劳动者正常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据此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其次,倘若由于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交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在需要购买社会保险以获得保护的情况下无法实现,此时,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得到该种损失的赔偿,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类争议案件具有相应的管辖权。
最后,对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即使面临未能按时支付社会保险的情况,相应的劳动合同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完全履行其提供社保服务的义务,并不对劳动合同本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因此,劳动者仍然享有向公司提出法律上强制执行社保缴纳的诉求,同时也有权选择终止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通过司法途径来争取应有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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