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算赔偿金额中的误工损失费用时,并不考虑扣除受害者所应缴纳的五险一金部分。原因在于,即使在遭受不幸误工伤害期间,雇员仍有责任按时缴纳自身的五险一金。
若在计算过程中将这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意味着五险一金的成本将由受害者个人负担,而实际上,这些款项本应是从其薪资中扣除的。因此,在计算误工损失费用时无需扣除五险一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误工费要不要有工作收入证明
关于误工费的证明材料必须详实可信,具体要求如下所述:
其中,《收入证明》是必不可少的文件。对于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员来说,雇主应提供受害人过去一年间的工资单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且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上文件中应该详细记录受害人在所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务以及过去一年的平均月薪等信息。
第二,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因受伤导致误工时间的证据。
如若提供病历本或出院小结作为证明材料,其误工期便可得到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当我们核算误工费用的时候,并没有必要去减扣员工所应该缴纳的五险一金。原因在于,即便当事人遭受了误工损失,他仍然需要按照规定继续履行缴纳五险一金义务。减扣掉这些费用的话,无异于让受害人来承担这部分五险一金的成本,这显然是不公平且不合理的。因为,五险一金本就应当是从员工的工资收入中进行扣除的。因此,在计算误工费用的过程中,我们理应将五险一金的部分也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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