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一定要签劳动协议吗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实习期必须签署合同。在此期间,您与用人单位并未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作为雇主,您应采取措施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者直接与实习生及其所属院校签署三方协议。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学徒和实习人员并非劳动者范畴,因而并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另外,对于目前尚在校就读的实习生而言,他们需要待毕业后方能与用人单位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那么如果遇到员工无意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雇主又该如何处理呢?以下几点方法供您参考:
1.根据法规要求,雇主有权在员工入职满一个月之后书面通知他(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未能按照要求签署,雇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但同时,雇主要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结算并支付员工在实际工作时间内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
2.这为雇主提供了一种选择权,让他们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已经书面通知过员工签订合同事宜,并且员工未能按要求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因此,雇主需要具备强烈的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至员工时务必留下员工的签收证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已将书面通知交付到员工手中的有力证据。
3.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在员工入职满一个月之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雇主自员工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那么每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就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雇主应尽快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于试用期未满一个月却遭解职的补偿问题,我们具备以下详细解读:
首先,若在试用期内,员工被证实无法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因此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则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其次,若员工自身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如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个人基本信息,对履行劳动合同产生显著不良影响的行为,诸如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件、护照等重要物证,使得其个人的资历、学历、技艺、健康等关键个人状况与其实际表现相去甚远,均属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畴;
再者,如在试用期间发生不可挽回的工作失误,对此可依照劳动法相关法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评判和确认;
最后,用人单位在选拔聘用员工时,有义务向员工明确告知所适用的工作岗位及录用条件,待劳动合同解除之时,亦须向员工详细解释撤除合同的原因及其法律依据。
其次,若用人单位能够出示确凿证据,证明在招聘环节已提前告知劳动者有关录用条件,同时还能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上述录用标准,那么,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与该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承担额外的经济补偿责任。
最后,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中允许辞退的情况下发生,那么用人单位将毫无疑问地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款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业实践期内,必须签署相应的实习协议或者三方协议,这与劳动合同有实质性的区别。假如雇员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话,雇主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之后结束与该雇员之间的劳务关系,但是在此之前应该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支付薪酬给雇员。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已经向雇员发出过通知,而且雇员依然没有对合同进行签字,同时需要对此类证据进行妥善的保管。另外,雇主还应该在员工正式开始工作满一个月内,尽快与其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如果未能及时履行此义务,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雇员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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