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单位有责任协助职工将前期递交的各项审批材料领回,在此过程中,社保机构失业待遇部门将会在《审核确认表》上细致备注审批是否顺利通过的情况。待材料被成功收回之后,少数劳动者可能接收到原工作单位的通告,告知他们可以亲自前往领取相关需要办理的材料。
同时,失业人员也具备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这需劳动者们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前往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办事处进行详细办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损失
若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而对雇主造成了经济性损失,在遵循劳动合约规定的前提下,雇主有权向劳动者索要相应赔偿。关于经济性的赔偿问题,可以通过从劳动者本人的薪资中进行扣除的方式解决。
然而,每月扣除的额度不应超出劳动者当月薪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我司将鼎力协助各位员工,追讨之前已经获批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在业已完成的《审核确认表》中详细注明相关审批的具体状况。一旦我们成功地回收到这些材料之后,部分劳动者将会接收到他们原先所在单位的通知,告知他们可以自行前来领取办理所需的全部材料。与此同时,那些失去工作的人士也可以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需要亲自到当地的社会保障办事处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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