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已经依法实施注销程序,但仍有员工薪资未予结清,此时员工应当采取如下策略:首要步骤是核实贵司是否正处在破产清算以后的阶段。倘若贵司已然启动了破产清算活动,员工得以把公司纳入到被申请人的名单中去,由此清算小组便可作为公司的代表出席仲裁活动呢。当然,如果直至公司完成了清算工作后,仍然还有员工工资未结清的情况~那么,员工就该将公司的股东们、发起者抑或是出资者列为被申请人呢。
再者,若是贵司未曾遵循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就已经完成了注销登记事项,在此种情形下,员工便有权针对公司的股东、董事长、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一并提出诉讼,同时要求他们必须对公司所欠的债务担负起偿还的法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的第二十条之规定,如果贵司在完成注销登记之前未曾依法展开清算活动,而股东或者其他相关第三方在办理注销登记的过程中有过允诺会对公司债项负责的话,那么,员工就有权利向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他们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呢。
最后,若是贵司的实体在劳动关系确立之前便已消亡,若员工与贵司的实际控制者之间还存在着个人雇佣往来的话,那么在此基础上,员工便可以以雇佣合同纠纷为理由提出诉讼,向前述人民法院寻求帮助。但是无论采用何种策略,员工在开展仲裁或者进行诉讼之前都必须要先向公司原所在地点或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提交劳动仲裁的申请。若对后续仲裁裁决感到不满的员工亦可以进一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员工可以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司主体在劳动关系建立前已注销。如果员工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个人雇佣关系,可以以雇佣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控制人。
二、拖欠工资需要提供什么
如遇单位拖欠员工薪资,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宜收集并出示如下相关证据以支持其申请仲裁或诉讼:
一、首先,能明确显示雇佣关系存在之证据:这样的证据通常具备劳动合同之效力。若用人单位未能与就业者确立书面劳动协议,在判断双方是否存有劳动关系之时,则可参考下述各类凭证:包括:
(1)支付款项凭证或详实的财务清单(即员工薪资发放花名册),以及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之相应记录;
(2)由用人单位向员工签发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足以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件;
(3)由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及“报名表”等用以记录招聘事宜的文件;
(4)考勤记录;
(5)及其他在同一单位内从业人员的证言陈述等人证物证。其中,对于(1)、(3)、(4)款所涉及之相关凭证,应由用人单方面承担举证责任。
二、其次,关于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的证据。
(1)如员工薪水直接经由银行卡发放,申请人需从银行获取其所有发放薪资的详细信息。倘若薪资以现金方式发放,则用人单位必须就曾发放工资之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将承受相应不利后果;
(2)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发放的工资,申请人亦须打印出具钱款转账记录;
(3)如薪水采用现金发放形式,用人单位则必须出示确已发放工资的证据,否则需承担相应不利法律风险;
(4)与管理者间的电话及短信交流记录同样具证明力,如条件允许,建议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取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在遭遇薪酬拖欠且公司已经完成注销的情况下,员工首先应该进行深入调查以确认该企业是否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确实已经进入了清算阶段,员工可以将公司列入仲裁的被申请人名单中;而如果尚未开始清算,员工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司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此外,员工也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他们还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公司注销之前的确存在雇佣关系,那么员工还可以针对此雇佣关系提起雇佣合同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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