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农田和基本农田是怎样划分的
关于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之异同之处:其首要差异即在于,基本农田乃被全社会高度重视并予以重点生态保护的耕地类别,在极端情况之外,未经特殊许可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占用;相较之下,一般农田则可能无需受到如基本农田般的严厉的生态保护措施。
关于基本农田的确立过程:
首先,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需确保所划定的基本农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面积中占据至少80%这一重要比例,且具体的数量指标将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并向下传达。
其次,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依乡(镇)为单位进行地理定位划分,此项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并组织实施。
再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之后,将由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验收确认,反之亦然,即若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已授予某些特定城市设立区的权限时,相关市政府也有权限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确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二、一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注意什么
对于将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程序步骤如下:
首先,农用地进行转用并进行征收,在经过严格的审核后必须要确保其所适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均无任何冲突。
其次,针对已经符合规定可用于建设的农用地,应按照建设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在得到权威认可之后,向建设部门递交用地申请,若经建设部门审查认定符合相关标准,则会发放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最后,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之上凭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等级别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管理局对申请进行详细审核,并最终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基本农田和普通农田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的维护保护程度方面。相比之下,基本农田享有更为严格的防护措施,未经授权或得到相应许可,不得进行占用或者变更用途。这种土地分类的确立过程牵涉到多个级别的政府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涵盖了划定、定位、验收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基本农田所占据的比例至少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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