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农田和基本农田是怎样划分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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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的主要区别在于生态保护程度,基本农田受到更严格的保护,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其确立涉及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合作,包括划定、定位、验收等环节,确保基本农田在行政区域内的占比至少为80%。
一般农田和基本农田是怎样划分的

一、一般农田和基本农田是怎样划分的

关于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之异同之处:其首要差异即在于,基本农田乃被全社会高度重视并予以重点生态保护的耕地类别,在极端情况之外,未经特殊许可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占用;相较之下,一般农田则可能无需受到如基本农田般的严厉的生态保护措施。

关于基本农田的确立过程:

首先,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需确保所划定的基本农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面积中占据至少80%这一重要比例,且具体的数量指标将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并向下传达。

其次,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依乡(镇)为单位进行地理定位划分,此项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并组织实施。

再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之后,将由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验收确认,反之亦然,即若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已授予某些特定城市设立区的权限时,相关市政府也有权限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确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二、一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注意什么

对于将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程序步骤如下:

首先,农用地进行转用并进行征收,在经过严格的审核后必须要确保其所适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均无任何冲突。

其次,针对已经符合规定可用于建设的农用地,应按照建设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在得到权威认可之后,向建设部门递交用地申请,若经建设部门审查认定符合相关标准,则会发放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最后,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之上凭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等级别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管理局对申请进行详细审核,并最终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基本农田和普通农田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的维护保护程度方面。相比之下,基本农田享有更为严格的防护措施,未经授权或得到相应许可,不得进行占用或者变更用途。这种土地分类的确立过程牵涉到多个级别的政府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涵盖了划定、定位、验收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基本农田所占据的比例至少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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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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