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医疗有报销上限吗
1.就诊及急诊医药费用:本年内(时间跨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职员工所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则范围之内且累积金额超过2000元之治疗费用;
2.结算比例:此项报销适用于合同约定期限内的派遣工作人员,超出2000元之上的相关费用将得以报销50%,其余则由个人自行承担;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内,派遣人员的就诊和急诊报销总上限被设置为20,000元人民币,在此范围内可随时获得相应报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补充医疗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在申请理赔时,请您提供以下资料:
1.请确保所填写的理赔申请书内容详尽无遗漏;
此外,请提交保险单副本及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建议复印正反两面);以及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复印件以供参考。
2.针对门诊就医的情况,我们需要额外提供下列各项材料:包括诊断证明书原件,该证明书内应详细列明病症名称及治疗时间等关键信息,且必须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若在多家医院接受过诊疗服务,那么每家医院都需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书;
同时,还需提供门诊收据原件或检查报告;费用明细清单;以及所有的门诊病历;
另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相关的其他材料,例如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等也请一并提供。
3.对于住院治疗的情况,同样需要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其中需明确注明疾病名称、治疗时间等重要信息,并且必须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除此之外,还需提供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汇总表;以及所有的住院病历(包括入院/出院通知书,病案首页,医嘱单,体温测量记录等);如果是由于意外原因而导致住院,那么还需同时提供与意外事故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交通事故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本年内(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凡实际在职工作并累积度过了2000元门槛的员工,对于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治疗费用,均可享受高达50%的报销比例,且个人所能获得的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0元。此项福利政策同样适用于在合同期限内被派遣至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员工,但需注意的是,若实际发生的报销金额超出上述标准,则超出部分将由个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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