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此类纠纷无疑应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处理范围之内。在此过程中,需着重判定双方之间是否真正形成了劳动关系这个关键性的问题。关于此问题的判断,以下列举几种具有参考价值的凭证以资证明双方间确已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其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凭据;其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颁发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件材料;其三,劳动者填写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编订并进行招募和招聘行动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书面文件;其四,员工出勤记录;其五,其他与该事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提供的证人证言等材料。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交社保一告一个准怎么赔偿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赔偿措施如下:在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自身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未按照规定缴纳各类社保费用时,劳动者可以有权向其提出以下合法索赔请求: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全额补缴劳动者所应当享受的但却由于现实原因被拖欠未得的社保项目费用。
其次,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履行相关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而给劳动者带来了经济上的直接损失,那么这个责任和对应的赔偿就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完成。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在商业实体未能依照法规规定为雇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障所导致的纠纷当中,此类事件理应归属于劳动争端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审理。而界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则在于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工资支付的相关凭证、社会保险缴费的收据、工作证件、服务证明、招聘登记表格、出勤记录以及来自于与该争议无关的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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