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未报保险公司是否拒赔
在工伤事宜未获企业上报的情况下,劳动者仍可自行向有关机构申报工伤事项,否则很可能无法获取相应的补偿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员工遭受了意外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权威机构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需征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时限方可适当予以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二、工伤未报销的费用由谁承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员工遭遇工伤事故后,对于未能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医疗费用部分则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具体而言,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治疗工伤过程中所产生的员工薪资及福利待遇;
其次,当员工被评定为五或六级残疾程度时,其所享有的每月固定领取的伤残补贴也属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范围;
此外,在员工因故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之际,根据法规需要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对于那些企业未能上报工伤事务的情况,职工应自觉地、主动地向相关执法或者监管部门进行申报,以此来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在一些情形中,如果没有能够及时地进行申报,那么就有可能会导致原本应该享有的补偿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每一位职工都应当对工伤申报的流程有着清晰的理解并积极付诸实践,以便让自身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只有做到及时申报,才能更好地获取到应有的补偿,同时也能进一步促进工伤保障系统的逐步完善。在此基础上,职工们应当勇于行使自身的法律权利,以确保工伤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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