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哪种方法办理父母的房产更省钱
如涉及房屋时限为五年内,选用赠予过户会较为经济实惠。若房屋已超五年,则选用购买方式更为精明。
(1)继承过户:此类过户需待房产所有权人身故后方可进行。因继承过户无需缴纳任何税费,因此,若以上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继承过户无疑是最为经济的过户方式之一;
(2)赠予过户:若父母尚在世且其所持有的房屋未满五年,可考虑采用赠予过户方式,如此便能节省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这也是直系亲属间颇为常见的过户方式;
(3)买卖过户:若父母所持房屋已超过五年,可选择以直系亲属买卖过户的形式,即父母将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至子女名下。此种方式只需缴纳契税,并可根据房产证原始房本价格缴纳相应税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管辖法院
在处理争议性情形时,首要步骤便是明确案件的地域管辖权问题,也就是确定哪一地点的法院具有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权限;紧接着,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案件的级别管辖权,即确定哪一级别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对于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不动产纠纷进行处理,而不动产纠纷则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现行的政策规定,对于五年内的房屋赠与过户方式更为经济实惠;然而超过五年期限,选择购买则更为划算。如果选择继承过户方式,则需要房产所有人已经过世,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支付任何税费,因此是最为经济的一种选择。而对于父母尚在人生、且房产尚未达到五年期限的情况,赠与过户方式无疑是最佳选择,因为它可以节省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等相关费用。至于买卖过户方式,则适用于房产已满五年的情形,此时需要缴纳契税以及其他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