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需通知新的证人出席法庭作证,或获取新的实物证据以进行再次鉴别或现场勘查等情况。
2.检察机关在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时,若发现尚有必要补充取证调查工作的,可向法庭提出相关建议。
3.因当事人申请回避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审判程序的情形。
4.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拒绝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并请求另行委派辩护人的,法庭应予批准,同时宣布暂时休庭。
5.如果辩护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庭审期间当庭决定不再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合议庭应予以尊重和认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行政案件是什么意思
行政案件,即是关乎当事人权益及责任归属,且经过行政复议机构以及人民法院方面立案受理与审查处理的各项行政纠纷。这类行政争议一旦得到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层面的受理,便自动转变为客观存在的行政案件;而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启动处理行政争议的必要前提,便是行政争议事实的真实现象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特殊组织是否依循法律程序而发起的控诉或申述。依照整理、处理行政争议的相关机关的区别,可以将行政案件划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是由行政机关自主处理的行政案件,亦即使公民、法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普遍认为行政机关及其职员的具体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或欠妥之处,从而向相关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特定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此类相关机关在接收到相关投诉后,会予以调查并加以妥善解决的行政案件。
其次,则是被视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特殊机构认为行政机关及其职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从而获得人民法院以公正、严谨的态度受理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行政案件;对于那些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畴但同时又有行政机关自主处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仍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进一步的审理和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可能需要处理诸如新证人提供证据、补充收集关键信息、申请排除某些人员参与诉讼以及被告人拒绝已委托的辩护律师而请求新的法律代表等诸多复杂状况,并且要严格尊重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决策效力。与此同时,上述情形的出现亦有可能需要法庭采取必要措施,如宣布暂时休庭或者启动审判流程变更手续等,以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性与诉讼进程的高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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