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医疗保险赔不赔医院的钱
本起案件中,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医疗费用的理算过程中,对于未被纳入医保范围内的药物使用部分,保险公司有权进行相应的减免,并且这类特殊规定已经明确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之中,实质上构成了一种免责声明。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在投保人购买本案涉及的商业保险产品时,已经充分履行了对这一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解释的义务。因此,这一免责条款对保险双方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基于以上分析,保险公司提出的医疗费用中扣除10%作为非医保用药部分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伤者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所有医疗费用支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对于在非执业地点进行诊疗活动的惩罚规定具体如下所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开设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或者未经注册的医师进行诊疗行为的,将被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缔,同时没收其所有违法所得以及相关药品和器械,并处以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对于未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之内的药物治疗费用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合同规定,其享有对这些费用进行相应减轻甚至完全免除的权利。然而,已有证据显示,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并未能充分披露这项免责条款,导致该条款的效力无法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实现。因此,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应当向伤者全额支付其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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