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其次,若某项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了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同样会被宣布失效。
然而,如果这项规定并没有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该行为依然有效。
此外,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为恶意串通,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实现私人利益的话,那么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这里的公序良俗指的是,每一位参与者在进行活动时都应该尊重公共秩序、恪守善良风俗,并且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及社会的普遍道德观念。
同时,对于那些存在意思表示虚假现象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们同样都无法获得法律认可,被宣布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以下是几种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1.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依照法律规定其无法独自进行相关活动的;
2.交易双方中的任意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不正当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的;
3.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对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且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
4.经济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要求;
5.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实际的非法目的的行为。所有这些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其产生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所实施的行为;其次是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再者是存在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为;此外,背离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也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最后,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由于这些行为未能满足法律的相关要求,因此将会被依法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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