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哪些情况下不起诉可能会产生案件记录(又称为“案底”)。以下列举了几种可能性及相应的处理方式:若涉案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且没有构成犯罪事实,或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中一种状况,那么公诉方将针对此类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
受此影响,在此类情境之下,应该不会造成案底。如犯罪涉及到的情节轻微,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亦可得到减免,在此前提下,公诉方亦有权作出不起诉裁决。在这样的情况下,同样不会伴随案底的存在。
但是,若存在因为证据不足等因素影响,公诉方决定不对该起犯罪进行起诉,即便不来及形成正式的案底纪录,但如果需要依照相关行政程序实施处罚、处分或扣押非法所得的操作时,相关信息可能会被公开并移送至负责处理的相关部门。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严格执行对未成年罪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政策规定,意即当某些条件得到满足时,即使已然形成的犯罪纪录也能被妥善封存起来,不对普通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服务。这无疑是对未成年人们的隐私权以及他们未来发展机会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起诉的三种类型有哪些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类不起诉的情况。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形。这个指的是当事人具备《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中的其中五种,除了关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这个例外之外,其余的五大多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畴。这五种情况一旦出现,我们检察院就会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便是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在这样的个案里,涉及的罪行相对来说比较轻微,依照我们的刑法,可能并不需要判处罚金或者自由刑。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检察院在充分考虑之后,也有权利做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一种,叫做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二次补充侦查之后,我们检察院依然觉得证据不足以达到起诉的严格要求,那么这时候我们也就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的不起诉,前提条件就是一些案子必须要经过补充侦查才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关于不起诉是否会留下案底的问题,这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涉事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或者满足了免责条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话,就不会留下案底。同样地,当轻微犯罪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时,也不会留下案底。然而,如果是由于证据不足而导致不起诉,那么相关信息可能会被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我国实施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政策,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便可以对相应记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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