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租赁房屋作为一种社会福利,主要解决职工家庭居住问题,在被征收拆迁时,公租房的承租人有权利获得征收拆迁补偿。而承租人大多年龄偏大,在岁月的变迁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承租人去世的情况,而征收拆迁时被拆迁人死亡,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其他人还是否是公租房的承租人呢?还有没有权力获得拆迁补偿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来为您作出详细分析:
根据不同情况我们需要分类讨论,要看公租房的承租人在死亡后,是否变更了新的承租人。关于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的问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作出明确且统一的规定,但在各个地方法规中存在相应规定。例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因此,按照通行的做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可知:公租房的承租人在死亡后,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是可以变更为新承租人的。房屋在拆迁前就变更了新的承租人,新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便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若是未及时变更承租人,在拆迁时,已死亡的承租人不能取得拆迁补偿,但共同居住人有法定的继续租赁权并且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时间点。拆迁补偿款不属于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征收拆迁确定被征收人时为分界线,承租人在征收确定前死亡的,其不属于被拆迁人,因此也不属于被补偿人,在征收确定后死亡的,便属于被补偿人。
房屋拆迁补偿款由被拆迁人共同共有,具体如何分配可以在家庭成员内部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可以通过调解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割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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