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条所规定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就是指企业或雇主与劳工在相互尊重、和平及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充分且自由的交流,并就终止当前的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共识和意见。在某些特定且恰当的时间、条件以及流程中,只要企业或雇主与劳工通过充分协商、诚实守信并且在未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前提下,便可顺利解除既有的劳动合同。这种通过协商解约的方式生动地展示了劳动合同双方主体人格独立和平等选择的精神,同时也是被民法所认可的合法行为之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谓侵占罪,是指一种特殊的盗窃罪类型,其涉及非法获取或不当取得他人置于自己保管之下的财产、物品,包括遗忘物和埋藏物,且数额超过一定限度,造成当事人无法归还给受害者。该罪行往往伴随着个人主观上的博弈,需要明确理解到这些物品确实属于他人所有并自己占有。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则需要面对较大的刑罚处罚,主要惩罚依据便是占有金额的大小。
本罪的主体身份可以是普通公众,只要达到法定年龄16岁,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罪犯。在主客观关系方面,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明知这些财产、物品是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但却仍然采取非法手段占有,这便构成了本罪。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对象只能是三类特定的财产,分别是:1)他人委托给自己保管的财产;2)他人遗失的物品(但不能等同于遗弃物);3)他人埋藏的物品。在我国刑法中,绝大部分财产犯罪都属于金额犯罪,即通过一定财产金额来判定是否触发犯罪。因为,犯罪数量直接反映出经济犯罪活动的规模以及社会破坏性,它不仅是区分违法与合法、大型犯罪与小型犯罪的主要标准之一,更是决定刑期长短的关键客观标准。
关于本罪的判案标准,我国法律提出两种参照因素:其一是占据款项的规模,当占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如2万元到20万元之间),即可被认为达到了“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其二是某些存在严重情节的情形,如人数众多、手段恶劣、影响恶劣等,此时无需参照占据资金的规模,同样可以引发对应的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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