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产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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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产权上,私有房产指个人所有,不同于公有和产业房。商品房则须政府批准,由开发商建设并出售或租赁,包括住宅、商业等。商品房有产权证和土地证,价格由开发商定。居住期限上,私有房产终身,商品房则有限。购买后,商品房转为私有房产,但并非所有私有房产都是商品房。产权不完整的商品房无法自由流通,而完全产权的私有房产可由业主自主处理。
私产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一、私产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首先,从产权属性方面来看,私有房产主要涉及到房屋产权性质问题。私有房产通常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这与公有住房、产业房等具有不同特点。而商品房则仅限于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精心打造并建成,最终用于市场出售或租赁的各类房屋,其中涵盖了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类型的建筑。商品房实际上就是开发商专门为销售建造的房屋,这些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并且开发商可以自行定价进行出售。

其次,在居住期限上,私有房产的使用寿命往往是终身制。

然而,商品房作为一种市场化管理的产品,其使用权仅限于数十年。

最后,除了上述差异外,商品房在被购房者购买之后便会转变为私有房产,但是并非所有的私有房产都属于商品房范畴。例如,在买卖、继承、出租等环节中,若所涉商品房未拥有完整的产权,那么该房屋将无法实现自由流通;反之,若私有房产具备完全产权,则业主可依据自身需求自主处理。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私产房属于商品房吗

确实如此,在属性栏目中一般会填写诸如“私人所有”以及“集体”或“公产”等不同类型的内容。其中,“私人所有”意味着该房产归个人单独所有;而无论是在国有土地之上兴建的商品房、通过房改政策获取的房产,亦或是基于宅基地上进行建造的自住房等等,只要其属性明确为个人所有,那么在相关证书或者表格中的属性栏目中便会如实体现出来为“私人所有”。接下来要提到的“集体所有”则代表着该房产由众人共享,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国有企业的《房屋所有权证》便是以此种形式加以详细记录。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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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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